原告:卞XX(外孙*)
被告代理律师:北京XX律师
被告:卞XX(大女儿)、卞XX(二女儿)
案例中所有*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都*,“钱*难分,亲情易*”,当财产分配的问题横亘在亲人之间,曾***的家*也难免生出嫌隙。
2023年*,92岁的卞XX在泛黄*纸上颤抖签下遗嘱,将北京西城区190㎡的养*房*给无稳定收入的外孙*卞XX。谁也没想到,这份舐犊之情竟引发一场三代人的争夺——当卞XX去世后,手握两份遗嘱的卞XX被大姨卞XX告上法*:“她骗走了我爸的房!”
面对大姨的质疑:两份遗嘱真伪成*、过户房*是否有*、外孙*卞XX是否及时*理接受遗赠?团团迷雾笼罩在这个家*,一场亲情与法*的博弈,揭开这个家*尘封*伤痛……
01、案情简*
北京西城的卞XX出身书香门第,与妻子谢XX育有*女:大姐卞XX、二姐卞XX。二姐卞XX早年*婚,女儿卞XX随了母亲的姓氏,并且卞XX自幼和*姥姥爷一直居*,也深受老俩口的疼爱。卞XX和*XX夫妻二人以工龄购买北京市西城某小区402号房(面积190.1㎡,登记在卞XX名下)。
2007年*XX去世后,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进入遗产,由卞XX和*女继承。但女儿们表示暂不分割,让父亲继续居*使用。大姐卞XX、二姐卞XX各有**与收入,而自由职业的卞XX收入有*,却多年*料姥爷。2023年6月30日和7月6日,卞XX先后*下两份遗嘱,遗嘱上明*表示要将其所持有*房*份额全*留给外孙*卞XX。
卞XX的理由也在遗嘱中表明:“我两个女儿都**己的房*,且有*够生活的退休金。我外孙*卞XX无正式工作,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鉴于*晚年*XX给予我多年*关***侍,我将房*给予卞XX。”立遗嘱后,双**订《房*买卖合同》,约定以1145.4万**房*出售给卞XX,虽未实际支*购房*,但完成*户登记。
2023年7月5日,双**签订《赠与合同》,卞XX将20%产权*偿赠与姥爷,形成*份共有:卞XX80%,卞XX20%。表面上看,老人与外孙*通*这一系列操作实现了房*的大部分提前赠与,同时*人本人保留了一部分产权*手中。这种“先过户、后*赠”的安X在实践中并不多见,也为日后*法*争议埋下复杂因素。
2024年3月,卞XX辞世。这套房*因涉及遗嘱和*与安X,卞XX作为受遗赠人(遗嘱指定继承人),在姥爷去世后60天内提交了接受遗赠声明,明*表示愿意接受姥爷遗嘱中给予她的财产。得知此事的大姐卞XX对此并不认可,她坚持主张**法*继承分配父亲遗产,认为父亲卞XX处分房*的行为无效。卞XX与卞XX多次沟通*果后*托XXX帮自己主持公*,诵盈律所杨XX律师*理此案,由此,一场围绕遗赠继承诉讼在北京市西城区法*打响。
02、案件焦*
杨*师*诵盈律师*队代理后*现,案件焦*在于*嘱继承与法*继承的冲突。
首先,卞XX生前两次立遗嘱,将房*份额留给外孙*卞XX,遗嘱是否合法**成*议。大姐卞XX主张*法*继承,与妹妹卞XX*父亲遗产,卞XX及其母卞XX则坚持遗嘱优先。此外,卞XX曾*80%产权*的20%返赠姥爷,使其重新持有*分产权。此赠与是否合法、是否影响遗嘱效力,也是此案件的焦*。最终**是如何**卞XX的继承份额,以及谢XX未分割的50%产权*两女间的分配。
03、办案经*
杨*师*理卞XX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西城区法*依遗嘱继承涉案房*。
1.证明*嘱真实有*:杨*师*先提交了卞XX于2023年6月30日和2023年7月6日先后*下的两份遗嘱原件。
两份遗嘱均为卞XX亲笔书写,明*记载将房*留给外孙*及其理由。7月6日的遗嘱则更正式严*地声明*立遗嘱时*XX神志清醒、未受欺诈胁迫,所处分的是其个人财产等内容。这两份遗嘱的核心意思并不矛盾:均将房*留给外孙*卞XX。后*份遗嘱更像是对前一份的重申*形式升级,而非推翻。因此,无论依据哪一份,结论都*向*XX继承房*。
2.赠与合同与「回赠20%」的法*效果:针对房*在老人过世前被部分赠与、登记到卞XX名下,又部分返还给老人的复杂情形,杨*师*细阐明*来龙*脉:
2023年7月3日签署的《房*买卖合同》因缺乏实际对价,实为赠与性质。西城XX*在此前相**讼中(即卞XX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案)已经*定:涉案买卖合同中涉及谢XX产权*部分无效,卞XX仅能**赠与属于*己份额。当祖*卞XX去世后,他的自有*额和*承份额,均可由遗嘱处分并已指定给外孙*卞XX。
3. 接受遗赠与程*履行:杨*师*诵盈律师*队向*城区人民法*提交了卞XX在2024年5月签署的《接受遗赠声明》。
根据《民法*》规定,遗赠需由受遗赠人在知道遗赠后60天内明*表示接受遗赠,否则视为放弃。杨*师*出,卞XX作为外孙*,在法*上并非卞XX的法*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她是以受遗赠人身份承受遗嘱利*。她在法*期限内提交书面接受声明,充*证明*愿意继承姥爷遗产,这使遗嘱继承手续得以完善。
04、判决结果
经*京市西城区人民法*审理查**实并适用法*,最终*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认定卞XX所立遗嘱合法**,应*遗嘱内容*配其遗产;同时*认此前谢XX遗产的一半房*产权*其法*继承人平*继承。
判决主要结果如下:1.卞XX从*XX处继承的份额,因在遗嘱中已明*留给卞XX,应*遗嘱继承处理;2.卞XX对卞XX名下的产权*额依法*承;卞XX、卞XX仅继承谢XX的份额;最终,卞XX占4/6份额,卞XX、卞XX各占1/6份额。
05、法*依据
《民法*》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继承办理;有*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赠扶**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第1124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第1134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月、日。
《民法*》第1142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遗嘱内容**的民事法*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容*撤回;立有*份遗嘱,内容**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
06、律师**
在理论方*,本案集合了法*继承纠纷、遗赠纠纷、多份遗嘱效力存疑和*与是否有*的法*程*问题。本案取得的经*在后*处理涉及该类型的案件具有*鉴意义。
首先,从*案可以看出遗嘱继承和*赠的区别:遗嘱继承是立遗嘱人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而遗赠是指立遗嘱人将个人财产赠与国*、集体或法*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人。本案中的卞XX并在不在法*继承人之列。仅是受遗赠人的法*地位。
按照《民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在接受或放弃遗产时*作意思表示是完全*同的。在立遗嘱人去世后,作为遗嘱继承人如果未明*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而受遗赠人在立遗嘱人去世后,需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因此,受遗赠人须*法*期限内积极主张**,逾期未主张*丧失资格。
其次,本案中也能*出遗嘱继承和*与的区别:本案特别*处在于,被继承人几乎是“双***”——既通*赠与把财产给孙X,又立遗嘱安X身后*。两种法*途径各有**:生前赠与的优点是可以及早完成*产转移,避免身后*纷,但赠与一旦完成*可撤销,老年*可能*临财产和*活保障减少的风险;遗嘱继承则能*障老人财产在生时*转移,留有*悔和*更余*,但遗嘱需要在去世后*能*行,在世时*法100%避免继承纠纷。
本案中,卞XX显然是想兼得二者的好处——先把房*过户给外孙*确保她最终*到,大部分赠与完毕**己再拿回一部分保底,并辅以遗嘱巩*。这种安X虽用心良苦,却导致法*关*复杂,在诵盈律师*队的帮助下通*诉讼整合出了清晰的逻辑链条。
最后,本案之所以能*诉,与律师*队在证据方*的充*准备密不可分。从*人遗嘱文*、过户合同、赠与协议,到接受遗赠声明,每一个关*环节都**可查。特别*接受遗赠这一法*要件,许*孙X受赠案例中,孙X因不清楚60日内需表示接受,错失继承权*情况*不少见。卞XX及时*交声明,等于**了对方*战遗赠有*性的最后*个漏洞。而且在庭审中通*两位女儿对于*嘱真实性的确认记录,也成*法*认证遗嘱的重要证据。
由此可见,办理继承事宜时****条的证据留存意识:从*遗嘱、到财产变更的书面材料、再到遗产分割程*中的各种声明,每一步***权**终**落实。如果本案中缺少其中任**个证据,比如无法*明*人立有*嘱,或卞XX未能*证自己接受遗赠,那*结果可能*然不同。
07、案件总结
通*本案,我们看到了老龄化社会下遗产传承的新挑战。随着独居*人和*代照料现象增多,祖*母晚年*孙X照顾、情感更亲近的情况*不罕见。
法*上,外孙*非法*继承人(除非代位继承情形),这意味着老人若想把财产留给孙X,订立遗嘱几乎是唯一可靠的途径。
这个案例呼吁更多家*:有*殊分配意愿时,务必未雨绸缪,规范*遗嘱,决不能*有*幸*理。如果不落实为正式的法*文*,往往难敌变故和*心。在我们代理了上万*案件后,见过不少人因未立遗嘱导致遗愿落空、继承人反目的惨痛教训。
其次,案例也折射出亲情的复杂面:财富*以精确地分割,亲情却很难用法*衡*。父亲把遗嘱将财产给了外孙*,却给亲生女儿情感上造成*害。长女不解*亲的用心,愤而对簿X*;次女虽支*女儿的权*,却眼看姐姐反目。
在案件尘埃落定之时,我们也希望家*之间能*拾理解*体谅。毕*,血浓于**纽带应*比财产更为珍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