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市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5】湘0581民初835号
基本信息:原告武*市某混凝土**公*
被告隆*某XX**公*
被告钱X,男,1965年1月出生,隆*县人,系上述XX**公***代表人
被告易X,男,1962年8月出生,隆*县人,系上述XX**公**东
被告曾X,男,1955年3月出生,隆*县人,系上述XX**公**东
原告与被告XX**公**2021年9月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被告XX**公**发某地住宅小区时*买原告混凝土,并约定好单*和*收方*,每月5日进行对账结算,凭增值税发票由被告XX**公**款。工程*设期间,原告按约将混凝土运送至被告建设工地,后*因各种原因该小区最终*工一直未开工。2023年4月5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余*二百万**款,被告出具欠条,加盖**公***,同时*X和*X均在欠款人处签名,钱X未经*X同意,代曾X在欠款人处签字。
办案过程:
2025年2月24日,原告起诉,要求**公***述三股东*担还款责任,并依法*取财产保全*施,冻结了被告曾X16万**款。被告曾X因此找律师*理诉讼。律师*为,**公**务只能***公**担,股东*有*特定条件下才对**公**务承担责任,本案没有*定条件存在,股东*X和*X在欠条上签字,那*钱X和*X自愿加入**公**务,视为债务加入人,依法***公**务承担连*偿还责任,股东*X未在欠条上签字,事后*未对钱XX签行为追认,故钱XX签名的行为,对被告曾X不发生法*效力,原告要求被告曾X承担付款责任,没有*实依据和**依据,法*不应*以支*。
办案结果:
2025年7月29日,法*判决被告XX**公**本判决生效后20天内支*原告货款二百万**,被告钱X和*X对以上债务本息承担连*付款责任,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 刘**
二0二五年*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