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川渝往返数十趟,为企业追回损失近两百万

  • 综合类型
合同事务
陈波律师 在线
北京市中伦文德(重...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3125
    服务人数
  • 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巧妙运营诉讼策略,认真研究法律争议问题,寻找对方证据瑕疵及诉讼弱点,最终在证据极为薄弱情况下,达到当事人维权目的。 总结:任何案件的办理,要有不服输的精神,干就完了!

案件详情

往返川渝数十趟,为企业追回损失近两百万

(2024)川0115民初7800号

温江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22年 9月,温江某餐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与河南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科技公司将一批光影设备等(市场价三百余万元,厂家价两百万左右)供第三人在成都市温江区某宴会中心(以下简称案涉场地)使用,餐饮公司向科技公司支付设备使用费。2022年10月中旬,科技公司按协议约定(实际超出协议约定)向餐饮公司交付全新的协议内设备后餐饮公司根据使用情况向科技公司支付使用费。

2023年8月,科技公司突然得知温江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开公司)将涉事场地封锁并将场内所有设施设备扣留,科技公司无法取出案涉设备,方知被告系涉事场地出租人,餐饮公司是涉事场地承租人。事发后,科技公司通过电话、短信、函件与房开公司工作人员多次沟通并提供案涉设备权属证明材料要求取回,但房开公司在明知案涉设备不属于餐饮公司的情况下仍强行扣留至今,造成科技公司设备无法继续出租,致使其遭受大量经济损失,且现案涉设备状态不明,极大可能因房开公司原因导致灭失和贬损。

办案经过:

2024年1月,科技公司委托本律师介入该案,本律师第一时间向房开公司发送律师函一份,要求返还案涉设备,但被拒收。

2024年1月,本律师协助科技公司就案涉设备向温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江法院)提起返还诉讼,同日,陪同前往案涉场地发现大量案涉设备已不在现场,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经多次沟通,当地派出所以涉嫌盗窃刑事立案。

2024年3月,温江法院以案涉设备被盗已刑事立案为由作出2024)川0115民初39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科技公司的起诉。

2024年底,本律师与科技公司沟通,权衡利弊,与公安机关沟通,要求撤销刑事立案,温江公安分局遂决定决定撤销原告刑事立案。本律师代理科技公司再次收集证据向温江法院提起诉讼。后又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并经多次开庭,邀请证人出庭五人,证人来自内蒙古、江苏、河南、成都等地。

2025年6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科技公司派人前往房开公司仓库将所有设备取回,至此,本案取得了非常难得的胜利,本律师受人之托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非常感谢法官的耐心调解,积极通过沟通调解方式化解纠纷,避免激化社会矛盾,能在本案遇到这样的承办法官,本律师深感荣幸!

实践中,自然人财产留置和企业财产留置还是有有很大不同,本案争议法律问题实质上是房开公司行使留置权是否合法问题,而合法问题又引申出留置权行使的程序问题、留置物品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问题,涉及面广,争议较大,但整体不利于我方。通过本案可知,作为出租人行使留置权也应该慎重处理,否则可能面临赔偿,得不偿失。以下涉案涉关键性法律规定,引入下方,以供大家参考、讨论。

民法典

第二十章 占有

第四百五十八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百五十九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四百六十一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六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2条的规定,在一般留置权中,债权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情况下留置的动产既可以是债务人所有的动产,也可以是债务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包括第三人所有的动产;在商事特别留置权中,债权人如果留置财产与债权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则债权人只能留置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留置属于第三人所有的财产。

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其设立条件依据《民法典》第447条、第448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二是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三是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 2025-06-13
  • 成都市温江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陈波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陈波律师
5.0分服务:3125人执业:8年
陈波律师
15001201****3411 执业认证
  • 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 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333号2幢康德国际5a甲级写字楼35层
陈波律师团队,由多位执业数年,甚至执业数十年的律师组成,团队成员在任专职律师前有司法机关工作履历。团队承办每一件案件无论...
  • 136 3839 3464
  • 13638393464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