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区人民法*民事判决书(2021)黔0302民初20361号
——杨XX、饶XX诉中XX**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贵州省遵义市红**区人民法*
案号:(2021)黔0302民初20361号
二、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XX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4年1月20日
住址:贵州省遵义县XX
饶XX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81年3月9日
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XX6-7-12号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罗XX(北京市XX)
翁XX(北京市XX)
被告:中XX**公*
住所地:遵义市新蒲*区长征大道与支*路*汇处
法*代表人:江XX(董*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陈XX(贵州XX)
遵义市XX**公*
住所地:遵义市新蒲*区经*大道
法*代表人:廖XX(董*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公**工)
三、案件背景*诉讼请求
1. 案件背景
2016年,被告新XX集团(原名遵义XX**公*)将“新蒲*区洛安*善农*人居*境建设项*交通*统工程”(含平*XX、沙*北XX、槐安XX)发包*中XX集团施*。
中XX集团将槐安XX、沙*北XX北段*程分包*原告杨XX、饶XX施*,但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承诺按2014定额结算。
工程*工后,经*计*认施*产值2.94亿元(其中原告施*部分1.44亿元),但中XX集团仅支*5840万*,尚*8640万*未付。
2.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共同支*工程*8640万*,并按年*6%支*自2018年1月1日起的逾期利*。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后*更为请求支*9037万*)
3. 被告抗辩
中XX集团:
原告证据无签章,不能*为定案依据。
工程*量不合格,无权*张*程*。
应*除26%管*费。
已支*6170万*(原告仅认可5970万*)。
新XX集团:
工程*竣工验收,不应*担付款责任。
四、法*审理与认定
1. 合同效力
违法*包:中XX集团将工程*包*无资质的个人(杨XX、饶XX),违反《建筑法》第29条,口头协议无效。
2. 工程*认定
鉴定结果(贵州XX**公*):
总造价1.48亿元(后*充*定调整)。
法*最终*定1.42亿元(扣除争议部分)。
管*费*除:
被告主张26%,法*酌情按15%扣除(因原告垫资且承担税费)。
已付款认定:
原告自认收到5970万*(被告主张6170万**无证据)。
欠付金*:
6147万*(1.42亿×85% - 5970万)。
3. 利*计*
按LPR(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自2021年11月10日(起诉日)起算。
4. 责任*分
中XX集团:
未支*工程*是导致纠纷的主因,承担主要责任。
新XX集团:
未与中XX集团完成*算,不直接对原告承担责任。
5. 反诉处理
中XX集团反诉要求原告配合验收、修复工程,但因反诉超期(法*辩论结束**出),法*不予受理,告知另案主张。
五、判决结果
中XX集团向*告支*6147万*及利*(按LPR自2021年11月10日起算)。
驳回原告对新XX集团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分担:
案件受理费:原告负担8.16万*,被告负担17.35万*。
鉴定费、勘验费(93.19万*):原告负担29.82万*,被告负担63.37万*。
六、法*依据
《民法*》第157条(无效合同的法*后*)。
《民法*》第793条(建设工程*同无效但工程*格可折价补偿)。
《最高*民法*关**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一)》第1条、第6条(违法*包*效、过错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