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门检刑不诉〔2025〕77号
被不起诉人刘XX,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公*身 份号码110XXXX811XXXX4635X, 汉族,高*文*程*,案发前系 中国*筑标准设计*究院**有*公**休职工,户籍*在地北京市 西城区文*东*3号1楼2门15号,因涉嫌非法*猎罪,于2024 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公**门头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 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门头沟分局侦查**,以被不起诉人刘 凤*涉嫌非法*猎罪,于2025年4月25日向*院移送起诉。
经*院依法*查**:
2024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刘XX伙同靳XX在本市 门头沟区XX*灰峪村北XX山*,使用粘网猎捕野生鸟类5只。 经*定,涉案5只野生鸟类中3只为黄*柳X、1只为黄*、1 只为北红*够,均被核准为有*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 野生动物,整体价值共计*民币1500元。同年10月25日,被 不起诉人刘XX被民警现场抓获,当场起获野生鸟类5只、诱鸟 及猎捕工具若干。被不起诉人刘XX到案后*实供述其罪行。
另外,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间,被不起诉人刘XX 伙同靳XX先后*次在本市门头沟区潭王**XX一山*使用粘网、拍笼猎捕野生鸟类。
2024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刘XX被民警现场抓获, 到案后*实供述其罪行。民警当场起获野生鸟类5只、诱鸟及猎 捕工具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森林***队接处警单、照片、北京市门头沟区园 林*化局出具的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于XX、卢XX的证 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刘XX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验等 笔录:辨认笔录、搜查*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认现 场视频、扣押视频、手机恢复数据等;7.其他证明*料:户籍*料、到案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合法,内容*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刘XX对上述犯罪事实和*据没有*议,并自愿认罪 认 罚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XX实施*《中华*民共和**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具有*白、认罪认罚以及积极参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态平 衡*公**动等情节,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XX不起诉。
扣押粘网、拍笼等赃物退回公**关*法*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日内向本院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