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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邓新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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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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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情况较为特殊,涉及伤者家属与属于同一老板的多家单位签订“和解协议”。因在非专业人士的指导下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后经熟人介绍找到我们团队,我们根据病情详细发展过程,团队主任邓律师判定原“和解协议”显失公平。 最终, 法院判决基本完全支持我们的诉求,为伤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的维护,有效化解了其不满情绪,伤者及儿子非常感谢我们团队,对专业给予极大的认可。该案件在多数同行认为难以胜诉,赔偿无望的 情况下由我们接手并最终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案件详情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粤1971民初7622-1号
原告:黄XX,女,1964年2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省宜春币宜丰*XXXX29号,公*身份号码:362XXXX64022XXXX7.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广*XX律师
被告:东*市XX**公*,住所地:广**东*市东*街道岗贝*区东*东XX城购物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1900MA51MXXXX。
法*代表人:曹XX。
被告:东*市XX**公*,住所地:广**东*市南城街道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1900MA4WXXXXX.
法*代表人:曹XX。
被告:深圳市XX**公*,住所地:广**深圳市龙**福诚街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0300MASFXXXXX.
法*代表人:曹XX
三被告共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广*XX师*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XX,广*XX师*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黄XX诉被告东*市XX**公*(以下简*“东*XX**公*”)、东*市XX**公*(以下简*“东*XX**公*”)、深圳市XX**公*(以下简*“深圳XX**公*”)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入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向*院提出如下诉求:1.撤销原告与被告深圳XX**公**订的《和**议》:2.三被告连*向*告支*:130035.04元(其中医疗费19315.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营养*500元、后*治疗费15000元、残疾赔偿金1186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16450元、护理费3150元、交通*630元、鉴定费3276元,共计184035.04元,扣除被告支*的54000元,还应*偿130035.04元);3.由被告依法*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8年7月9日起,在位于**市东*街道岗贝*区东*东XX城购物心“云X馆过桥米*店”担任**洗碗及清洁工作。在此期间,原告的日常**由被告东*XX**公*、深圳XX**公**责,而工资新酬州通*与三被告有XX的深州市XX**公**行发放,或是由被告东*市区域经*高XX个人通*微信转账的方*支*。2023年10月24日18时*,原告使用手推车,从XXX三楼云XX过桥米*店运送先前拆除的旧招牌前往一楼指定的垃圾站点。在抵达一楼垃圾站点后,原告被XXX物业的保安*员告知,废旧装修材料需另行送往位于*一楼的统一集中处理区域。随后,大约在18时17分许,当原告推着手推车*负一楼的下圾路**进时,由于*推车*下坡路**惯性冲力作用,原告失去平**被手推车*倒,导致受伤。2023年11月27日,
被告东*XX**公**原告前往东*市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然而,该局以原告在入职时*超过法*退休年*为由,认定双**间不构成**关*,并据此于2023年12月12日正式出具了
《工伤认定申*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2024年1月15日下午,高XX代表被告深圳XX**公*,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和**议》,明*规定医疗费*应*原告自主向*险**公**出理赔申*,被告方*予积极配合。然而,《和**议》签订后,高XX并未将《和**议》交给原告。尽管*告法*代表人曹XX向*告支*了44000元“补偿款”
,但其后*行向*险**公**销了医疗费*,明*违背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认为,原告在从*被告东*XX**公*、深圳XX**公**雇佣活动过程*受伤,被告东*XX**公*、深圳XX**公***对原告的损害后*承坦赔偿责任,被告东*XX**公**为被告东*XX**公**一人**有*责任***东,依法**对被告东*XX**公**债务承担连*责任。鉴于《和**议》系在原告尚*完成*残等级评定、对自身伤害程*尚*明*的仓促之际签署,该协议所议定的补偿金*,远远无法*盖*告所遭受的实际经*损失,显失公*。
三被告共同辩称,1.原告对于*故发生具有*对过错,被告东*XX**公**应*担法*责任。从*频可以看出,发生事故的地点在车*道、并非人行通*,正常*不允许*员通*的,原告即便要去负一楼,应*走货梯或其他专业电梯而不是走车*道,原告应*知晓、预见到风险,但放任*险发生。发生事故的地点比较陡,原告走在推车*前面,正常*说,面对陡坡,原告应*在后*拉着车,防止速度过快失控,这是导致案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原告先是被推坐在拖车*,失去了对推车*控制,后*告又跳车,导致原告被推车*倒受伤。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1192条规定,被告东*XX**公**损害发生没有***错,不应*担责任。2.双**愿、合法*订了和**议,不存在重大误解,原告没有*据证明**大误解,协议不应*撤销。被告一方*行了双**议约定的补偿义务,遵守了诚信原则、原告违反协议约定发起诉讼,有*诚信,不应*法*鼓励。被告东*XX**公*、深圳XX**公**应*担任**权*任,与原告建立聘用关*的是被告东*XX**公*,被告东*XX**公*、深圳XX**公**与原告建立任***,被告东*XX**公**圳XX**公**应*承担任**权*任,即便被告深圳XX**公**是基于*议约定,代替被告东*XX**公***补偿金,不存在要承担侵权*任*法*义务和*任。3.对于*工费,被告已足额发放住院期间工资,即使发放误工费*只是13867.77元。对于*养*,无医嘱,无需支*,对于*理费,不存在护理事实,医疗费*经**,不能*复计*。对于*通*,原告未提供相**据,无需支*。对于*神损害赔偿金,请求过高,应*法*酌定判决。抛开责任*说,总计*应**174672.41元。
本院经*理查**定的事实如下:原告自2018年7月9日起为被告东*XX**公**供劳*,担任**洗碗清洁工作,原告的工资主要是由案外入深圳市XX**公**账发放。
2023年10月24日18时*,原告按被告东*XX**公**指示将拆除的旧招牌运往指定垃圾站,原告使用手推车*着旧招牌从*楼前往负一楼的垃圾站过程*,原告行至一楼停车*的行车*斜*上下行时,因手推车*下坡时*控下滑,原告被撞倒坐在手推车*,后*从*推车*摔下,导致原告被手推车*倒受伤。原告于*天到东*市东**院急诊、于*日到东*市东*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骨近端骨折,2023年11月15日出院,共住院21天,产生医疗费18460.64元,出院医嘱:全*12周,住院期间留陪护一人,门诊随诊,后*治疗费*拆除固定费*约15000元,后*告于2023年11月23日、11月30日.12月?日.12月14日、12日20日:12月27日门诊复查,产生医疗费854.4元。原告尚*拆除内固定,后*治疗费**实际发生。被告东*XX**公**经*高XX向*告支*了医疗费10000元.
2023年12月12日,东*市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向*告、被告东*XX**公**具《工伤认定申*不予受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东*云X**公**2023年11月27日提交黄XX的工伤认定申*、经*查,黄XX于1964年2月27日出生于2018年7月9日入职东*XX**公***超过法*退休年*、即黄XX与东*XX**公**存在劳*关*,其于2023年10月24日发生的事故亦不符*继续在原用人单*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另经*,东*XX**公**为黄XX参加特定人员工伤保险。现决定不子受理。”
被告深圳XX**公*(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和**议》,约定鉴于*方*2023年10月24日上午在上班*间倒垃圾过程*不慎*跤的事实,双**了结基于*能*在的法*关*(包*但不限于**关*、劳*关*、入身损害赔偿等)有**权**务,达成*下协议:1.乙方*年*50周*之日起,双**劳*关*自动转化为劳*关*,双**2023年8月28日起开始存在劳*关*;2.乙方*本次受伤产生的医疗费*乙方*行向*险**公***理赔,甲方*予积极配合,具体理赔数额由保险**公**定为准,甲方*承担任**充*任:3.甲方*次性补偿因于*方**关*存续期间乙方*疗费**补偿44000元,甲方*2024年1月17日前一次性支*给乙方;4.本协议签订后,双****务终* 5.乙方*到本协议款项*,乙方*诺不得以此次受伤事宜乃双***在的劳*关*、劳*关*再行要求甲方**其他任***,更不得提起仲*、诉讼等,否则甲方***求乙方*还甲方*于*协议支*给乙方*任**项。甲方*有“高XX”签名,乙方*有“黄XX”签名。签订《和**以》后、被告东*XX**公**法*代表人向*告支*了44000元。
2024年4月29日,原告委托广*XX法*临床司**定所进行鉴定,2024年6月6日,广*XX法*临床司**定所作出粤XX司*所临鉴字第255号司**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入黄XX因左*骨近端骨折,现遗留左*关*活动功能*限,伤残程*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了3276元*定费。
双**认,原告受伤前的月平*工资为4622.59元。另查*,被告东*XX**公**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独资**有*责任**,股东*被告东*XX**公*。
本院认为,本案为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纷。根据原、被告双**证及庭审中的陈*,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东*XX**公**间存在雇佣关*,原告在2023年10月24日根据被告东*XX**公**安*,在将旧招牌运往垃圾站的工作过程*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相**法*规定及各方*举证情况,结合原告的主张,本院对原告案涉伤害事件所造成*损失按照法*辩论时*一年*的标准即《广**2024年*人身损害赔偿计*标准》计*如下:
1、医疗费:19315.04元。有*疗费*票佐证,本院子以支*。后*治疗费**实际发生,本院不子支*,可待实际产生后*行主张。
2.营养*:500元。根据《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一条规定“营养**据受害人伤残情况*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原告因本次受伤被评为十级伤残,本院酌情支*营养*5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原告住院21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照当地国**关*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天计*为2100元。
4.护理费:3150元。原告住院21天,医嘱住院期间有*陪人,原告的护理费***为150 元/天x21天=3150元。
5.误工费:16179.06元。根据《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七条“误工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和*入状况*定。误工时*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定。”原告受伤前的月平*工资为4622.59元,故本院酌定按4622.59元/月计*原告住院及全*期间的误工费,计*为16179.06元(4622.59元/月÷30天x105天)、被告抗辩已足额支*原告住院期间工资,并无任**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16.残疾赔偿金:118614元。原告评残时**60周*本院认定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照其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所在地上年*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标准计*20年*59307元/年★20年x10%=118614元,
7.鉴定费:3276元。有*定费*票佐证,本院予以支*。
8.交通*:根据《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九条“交通**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计*。交通***以正式票据为凭;有**据应*与就医地点、时*、人数、次数相**”,原告未提供交通**票,本院对原告主张*交通**予支*。
以上1至8项*费*,合计163134.1元。
本案中,原告作为雇员,在运送旧招牌到垃圾站的过程*,选择在车*道斜*上下行行走,在提供劳*时*尽到谨慎*意义务,原告本人对自身造成*损害,具有*定的过错责任,应*行承担相**民事责任。本院酌定原告应*自身的损害承担30%的责任,即应*行承担损失48940.23元(163134.1元★30%);被告东*XX**公***原告的损害承担70%的责任,即114193.87元(163134.1元x70%),另外,本次事故造成*告十级伤残,对其身体已经*成*可恢复性的创伤,原告为此遭受较大精神痛苦,被告东*XX**公***予赔偿,结合原告的伤残结果,被告的赔偿能*及当地平*生活水*,本人认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上,被告东*XX**公***偿原告119193.87元。
《和**议》约定的赔偿金*44000元**低于*述赔偿标准的60%,属于*失公**情形,原告主张*销《和**议》,本院予以支*。但被东*XX**公**按《和**议》向*告赔偿了44000元,故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源,对于*告东*XX**公**向*告赔偿的44000元*及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本院在本案的赔偿款中予以抵扣,抵扣后,被告东*XX**公**应**告赔偿65193.87元。被告东*XX**公**为被告东*XX**公**唯一股东,未充*证明*财产独立于*告东*XX**公*,依法**被告东*XX**公**上述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
由于*告深圳XX**公**非原告的雇主,对原告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具有*错,不应*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和**议》并无被告深圳XX**公**盖**认,原告未举证证明*XX有**被告深圳XX**公**权*订《和**议》,也未经*被告深圳XX**公**追认,原告要求深圳XX**公**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子以驳回。
综上,依照上述援引法*条文*及《中华*民共和**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市XX**公****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告黄XX赔偿损失65193.87元;
二、被告东*市XX**公**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迟延覆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受理费2900.7元,由原告负担1446.42元,被告东*市XX**公*、东*市XX**公**同负担1454.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
判决时间:
2025-08-19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
原告
判决结果: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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