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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故意伤害罪判处五个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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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降低量刑,由原来量刑2年半降低至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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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女,xx,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xx。被告人孙X,男,xx,汉族,出生地吉林xx县,xx,现 住大连市金州xx。曾因本案 殴打他人,于2022年1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十 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8月30 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8月29日被本院取 保候审,2025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 看守所。

辩护人吴玉庆、吴XX,北京市华泰(大连)律师事务所律 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24)366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孙X犯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 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向本院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网络视频公开开庭进行 了合并审理。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xx出庭支 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被告人孙X及其辩护人 吴玉庆、吴XX、鉴定人王X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 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求本 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诉请:判令被告人给付原告人医 疗费人民币5516.91元、误工费人民币21000元、护理费人民币 18500元、营养费人民币8000元、交通费人民币1803元、复印费人 民币1048元、邮费人民币108元、打人费人民币5000元、胸椎固定 支具人民币306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法医鉴定费人民 币2520元、伤残赔偿金人民币53689×19年×20%=204018.2元,合 计人民币287820.11元。

被告人孙X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 没有打被害人李X。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不认可。

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按照相关规定, 只发生“轻微推搡、拉扯”不宜认定故意伤害行为。1.客观上被 告人只是为摆脱被害人阻挡、拉扯、控制而实施甩手应急防御的 行为。2.主观上被告人具有防卫的意图,不具有伤害的主观故意。 案发时,被害人在凌晨四点多敲打被告人的家门,阻挡被告人出门上班,以上行为系不当的方式导致矛盾激化,阻挡被告人,将 被告人的面部抓伤,被告人出于防御的本能反应,扒拉了一下被 害人的胳膊,并往前迈一步进去电梯。因此,从被告人实施的动 作细节分析,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防卫而不是伤害。3.被害人对 本案发生具有过错。被害人的行为明显不当、解决问题的时间明 显不当。4.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本案系邻里关系,因民间矛盾 纠纷或偶发事件引发,社会危害性不大。5.被害人胸椎压缩骨折 并非案发时造成,与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2021年11月 15日案发当日,被害人对两截胸椎骨折没有不适反应,直到11月 21日才经普兰店中心医院核磁共振诊断是胸椎骨折,违反常识、 常理。同时,证人证言证实李X是在11月17日即距离案发2天后 感觉腰部不适,而非胸部不适,与后续诊断的胸椎骨折部位存在 明显不符。李X腰部存在旧伤,对疼痛的感知和反应应更为敏感、复杂。在2021年11月21日确诊之前李X的生活状态、活动 轨迹以及可能遭受的其他外力影响均处于未知状态。6. 司鉴院 [2023]临鉴字第1128号鉴定结论不应采信。该鉴定未考虑本案被  害人特殊体质,未参考被害人案发前的相关医学资料。综上所述,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且结论唯一的程度,无法 排除合理怀疑,恳请判决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X与被害人李X系上下楼邻居, 因漏水问题存在纠纷。2021年11月15日4时许,李X到大连市金 州区石河街道南阳小区水利园5号楼2-9-2被告人孙X家敲门,  欲找孙X协商漏水赔偿问题,二人见面后发生争执及肢体接触, 孙X用手将李X摔倒,李X头部撞在铁管上后倒地。经鉴 定,李X头皮血肿、头皮裂伤均已构成轻微伤;李X胸4、6 椎体压缩性骨折为轻伤一级。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李X陈述:我和孙X是上下楼邻居。2021年9月20  日楼上孙X家阳台漏水把我家装修淹了,孙X当天下来看了。 过了几天,我遇见孙X跟他说阳台漏水的事情,孙X说他不  管。2021年11月15日4时许,我到他家门口敲门,孙X没给我开门,我就又敲了一会儿,孙XX开门要上班,我堵在门口张开双 臂拦住他不让他走,让他给我个说法。孙X用手拨拉我,我还 是不让他走,这时他用手抱住我的腰,往他的左边使劲一甩,我 摔出去了,头撞到门左边的消防铁管子上了,弹回来了,右胯关 节先着地,我整个身体摔倒在地上,当时没感觉到疼,就感觉有 东西从头上往下流,我手一摸头部手上都是血,我喊了一句:“我 出血了”,我知道我的头破了。我倒在地上,后来感觉地砖凉,  我就自己坐起来了。孙X看我头出血了,他上电梯走了,我就 打电话报警了。警察和孙X一起来了,警察把我的伤情拍照后 让我先到医院把伤情处理下,我找了个出租车,孙X陪我到普 兰店中心医院处理伤口,因为头上有两处伤口和一个肿包,医院 给我做了一个头部CT,我打了一个破伤风针和一个吊瓶就回家了。 下午到派出所之后,警察拿个写好的调解书让我签字,调解书上 写着孙X赔偿我两千元费用,其中包括水淹给我家造成的损失 718元钱,但是没有当时付给我,他说等发工资给我,我就在调解 协议书上签字了。2021年11月16日早上6时许,我感觉腰和后背疼 得起不来了,8点多钟我就给大连医大一院骨科医生唐X打电话, 当时他没有接。我晚上6时许,我给唐X医生打电话说腰背疼,把  经过告诉他了,他让我去拍个片子。当天我还给警察和楼下的邻 居也打了一个电话,让邻居“小静”给我做饭。第二天9时许,我 给警察打了个电话,告诉他我腰背疼,想到大连医院去看病。当天打出租车到普兰店中心医院,医生给我开了两个CT。当晚我用 微信把两个CT片子拍照发给唐X医生,他说有点轻微骨折,再上 面片子看不到。由于大连有疫情,2021年11月21日我又到普兰店 中心医院,做了核磁共振,检查结果是胸椎T4、6压缩性骨折。

被告人孙X于2023年10月31日供述:2021年11月15日04时 30分左右,李X上楼来敲、用脚踢我家门,李X在门外跟我  要我把她家漏水损失的钱,我一开始没有开门,就隔着门对李XX说让她找个明白人来看看,再来跟我谈赔偿的事情,李X还 在一直敲门,大约半个小时左右,我因为临近早上5点上班时间, 我就开门出去上班,李X看我出来要走就张开双臂拦着我不让 我走,我执意要走,李X就抓我的衣服领子和脸,我看李X 动手而且我着急要走,当时我俩是面对面站着的,站在我家房门 的东侧、电表箱铁门的位置,我就用左手扒住李X的左肩膀往 我的身体左侧使劲甩,在甩的同时我往我的右前方跨了一步,把  李X甩到一边了,我坐电梯下楼,至于李X我也没去管她。  然后我就骑摩托车到石河派出所去报警了,后来警察出,警和我一  起赶到现场,看见当时李X坐在901门口的地上,地上有一滩血, 我看李X是头部出血,然后警察问李X她的伤是怎么造成的, 李X说是我给她甩到消防管上撞的,警察就让我带着李X去  医院看病,李X叫了台车拉着我和她去普兰店中心医院检查。

医生看完片子后,给李X头部进行了缝合,然后给开了两个吊 瓶,李X打完吊瓶,我们就坐着那台车一起回的小区,我把李 兰英扶到她家。下午就到石河派出所我和李X谈调解的事情, 调解的最终结果我赔偿给李X漏水维修、受伤治疗等费用共计 2000元人民币,当时我跟李X也都自愿同意并且签字了。过了 几天李X说她出现骨折了,赔偿的钱她也不要了,事情的大致

经过就是这样。是我用左手扒住李X的左肩膀往我的身体左侧 使劲甩,然后李X才摔倒的。她往我的左侧、她的右侧方向倒 了,摔倒的时候李X的头部先撞到了我家门口西侧的消防管子, 接着她的右侧身体摔倒着地了。被告人孙X于2021年11月29日、 12月1日、2022年1月24日分别接受询问时曾供述“抓住自己的衣 服使劲一甩,把李X甩开”、  “左手用力扒拉李X腋下”、  “我把他(她)扒拉倒后她摔到消防管子上”,其余内容与上述 供述内容基本一致。证人南XX证言:李X是我楼上邻居,2021年11月16日她 联系我,说她被打受伤了,要我给她送饭。第二天开始给她送饭, 大约帮她送了40天饭。当时她头部包的,腰部用大绷带裹的,腰 不敢动,没法下楼。她告诉我伤是孙X弄的。证人唐X证言:我是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院,长,李XX是我以前在骨科时的一个患者,她身体有什么问题都向我咨  询。2021年11月16日上午李X给我打了个电话,我是下午回的, 她说腰背疼,不敢动弹,我建议她去进一步检查。第二天她去做 的各项检查,因为当时是疫情期间,她加我微信,把片子发给我 了,我发现她有胸椎压缩性骨折。(李X这次受伤后)不一定 当时就有疼痛感,会在此后几天反应出来。她以前是肋骨骨折,  与本次伤情没有因果关系。证人洪XX证言:我和李X、孙X都是邻居。2021年11 月15日那天我听见有人敲门,时间挺早的,并且声音特别大,我 就听见李X和孙X吵吵几句,具体吵吵什么我没听清。证人石XX证言:我是开出租车的。2021年11月15日5点多钟, 李X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到水利园5号楼2-9-2去接她,我坐电梯 上到9楼后,我看到警察在现场,李X倒在地上头上全是血,还

有一个男的也在现场,后来我知道他叫孙X,我扶着李X到 楼下后,开车拉着她和孙X一起到大连市普兰店中心医院去处 理伤口和检查,之后又把她和孙X接回石河了,我当时看到李 兰英头部包扎了。2021年11月17日中午,李X打电话让我送她 到医院去检查,我开车把李X送到普兰店中心医院进行检查,

李X上车的时候我看到她手扶着腰,我感觉她腰应该是难受。 2021年11月21日上午,李X给我打电话说她腰还疼,让我拉她 到普兰店中心医院检查,我开车拉她去医院检查了。

书证案件来源: 2021年11月15日4时40分,石河派出所接到 李X报案:自己被打。接警后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查:2021 年11月15日4时许,在金州区石河街道南阳小区水利园5号楼2-9-2 孙X家门口,李X和孙X因房子漏水发生口角,孙X将 李X甩到左边的消防管子上,致李X头部破皮出血。当日,  我所对二人治安调解处理。后李X感觉腰背部不适,多次就医, 经检查发现其胸椎T4 、T6骨折,李X遂于2021年11月25日打电 话再次因此事报警,我所受治安案件查处。后我局找多家司法鉴 定机构对李X的伤情进行鉴定,都不予鉴定。2023年3月20日, 上海司法鉴定研究院对李X进行伤情鉴定,鉴定结果:李X 胸4、6 椎体压缩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我局于2023年8月10  日立为故意伤害案进行侦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23临鉴字第 1128号])分析说明: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结合本院鉴定 人检验所见,并专家会诊意见,分析如下:被鉴定人李X与他 人发生纠纷过程中头部撞在暖气管上,后摔倒在地,受伤当天临 床诊断“头皮裂伤”并予清创缝合治疗。11月17日病史记载“背 部腰部外伤疼痛2天。查体:头部伤口已包扎,胸背部及腰部触痛,未见明显皮肤破损。”,临床诊断“头外伤,胸背部腰部软组织 挫伤”。11月21日病史记载“摔伤六天复诊,胸椎处疼痛。查体: 上位胸椎处压痛,肢体活动可。胸椎MRI示:T4、T6骨折。”临床 诊断 “T4 、T6骨折”。本院阅其伤后当天头颅CT显示右侧顶部头 皮血肿、颅骨及颅内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伤后2天胸腰椎CT及 伤 后6天胸腰椎MRI显示胸腰段椎体骨质疏松,胸4、6椎体轻度楔形变,CT 平扫显示胸4椎体前缘见致密压缩带影,胸6椎体前缘局部 骨皮质断裂,MRI显示胸4、6椎体内见条片状T2高信号影,提示胸 4、6椎体新鲜压缩性骨折。另见腰1椎体轻度楔形变,椎体内许莫 氏结节形成,MRI显示腰1椎体内未见明显异常信号,提示腰1椎体 陈旧性损伤改变。近期本院复片显示胸腰段椎体骨质疏松,胸4、 6椎体压缩性骨折愈合,腰1椎体陈旧性损伤较前无动态改变。综 上,其胸4、6椎体新鲜压缩性骨折诊断成立。脊柱是人体躯干的 中轴,具有支持体重,维持重心,吸收震荡,保护脊髓等重要功 能。脊柱损伤常见于间接暴力,按照发生间接暴力的形式可分为 三种基本类型:(1)力的传导,见于人体跌落后头、肩、足、臀部 位着地,人体的重力沿着脊柱传导,产生局部损伤。此类型常在 脊柱稳定和活动的交界处(如胸12-腰1)引起损伤。(2)脊柱的屈 曲,当人体受力后,身体猛烈屈曲(如高坠、交通意外等),当超过脊柱的曲度范围时发生损伤。此类型好发于胸、腰段交界处和 颈椎的上段。(3)脊柱的伸展,人体因后背着力(如高坠时背部 遭遇障碍物或刹车时车内人体突然后仰等)而过度伸展时,超过 脊柱的正常伸展极限而发生牵拉损伤。此类型常见于颈椎的中下 段。就本例而言,根据被鉴定人李X胸椎骨折的部位、形态, 分析其胸4、6椎体压缩性骨折具有间接暴力(脊柱屈曲)致伤的 特点,符合当人体受力后,身体猛烈屈曲所致,头部撞击在暖气管过程中脊柱屈曲可以形成该损伤。目前本院检见其头顶部见一 长12.5px头皮瘢痕,右颞部见一长12.5px头皮瘢痕,胸背部局部压 痛(±)。结合病史记载、影像学资料及本院查体所见,分析认为 李X在自身骨质疏松的基础上遭外伤致胸4、6椎体压缩性骨折 (外伤为主要作用)。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5b)、

5.1.5c)   之规定,其本次外伤致头皮血肿、头皮裂伤均已构成轻微 伤。若经查证其2021年11月15日外伤后至2021年11月17日摄片期 间胸部未再受外伤,则其胸4、6椎体压缩性骨折符合本次外伤所 致,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3b)及4.3之规定,其二 椎体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李X本次外 伤致头皮血肿、头皮裂伤均已构成轻微伤。2.被鉴定人李X胸4、 6椎体压缩性骨折具有间接暴力(脊柱屈曲)致伤的特点。若经查 证李X2021年11月15日外伤后至2021年11月17日摄片期间胸部 未再受外伤,则符合在自身骨质疏松的基础上遭外伤致胸4、6椎 体压缩性骨折(外伤为主要作用),评定为轻伤一级。另查明,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申请,经大连科华司 法鉴定中心鉴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构成九级伤残;误 工时限为伤后150日、护理时限为伤后60日、营养时限为伤后60日; 针对本次损伤,按医嘱及处方治疗、用药属合理。经核算,李XX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5516.91元(根据医疗费收据计 算)、护理费人民币9000 元(按照每天按150元标准,计算60日)、 误工费人民币17500元(按照李X收入证明3500元/月,计算150 天)、胸椎固定支具人民币306元、营养费人民币3000元(按每天 按50元标准,计算60日)、交通费酌定人民币500元、复印费酌定 人民币100元,合计人民币35922.91元。鉴定费人民币2520元(鉴 定费发票,其中伤残程度鉴定费1000元)。

公诉机关还提供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聊天记录、医疗资 料等证据存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意见,经查认为,案发时,被害 人李X与被告人孙X在孙X家门前发生争执及肢体接触, 李X头部撞在暖气管上,后摔倒在地。经鉴定,李X头皮血 肿、头皮裂伤均已构成轻微伤;李X胸4、6椎体压缩性骨折为 轻伤一级。证人南XX、唐X等证言证实案发次日李X即感躯 干不适,现有证据已排除李X2021年11月15日外伤后至2021年 11月17日摄片期间胸部再受外伤的可能,因此,辩护人提出的被 害人胸椎压缩骨折并非案发时造成、与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因果 关系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虽然否认“抱腰 甩”被害人,但供认其用左手扒住李X的左肩膀往其身体左侧 使劲甩,其力度足以造成老年妇女受伤的严重后果,应认定其具 有伤害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的辩 解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因邻里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 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公诉机关指控其 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可酌情从轻处 罚。被告人孙X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诉讼请求中的合理 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伤残赔偿 金的诉讼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相关司法 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客观真实,可以作为认定被害人合理损失的 依据,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异议不成立。被害人对案件起因及 矛盾激化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即35922.91元*0.8+(2520-1000)=30258.33元)。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 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 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 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

一、被告人孙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25年5月9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 止。)

二 、被告人孙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李X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零二百五十八元三角三分;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 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xx

人 民 陪 审 员   耿 x

人 民 陪 审 员   刘x

五年天度三日

书  记  员     刘x


  • 2025-06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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