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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由开设赌场罪变更为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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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变更赌博罪,量刑有原来的5年4个月降低为5个月,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判决生效基本做到“实报实销”

案件详情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X,男,xx,户籍地辽宁 省瓦房店市,捕前住瓦房店市xx。 曾因犯赌博罪于2024年4月18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因涉嫌赌博一案于2025年3 月8日被刑事拘留,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 所。

被告人阎X,男,xx,户籍所在地 辽宁省瓦房店市,捕前住瓦房店市xx。 因涉嫌赌博一案,于2025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4月9 日 被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韩X,男,xx,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捕前住瓦房店市红xx号。 曾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12月9日被瓦房店市人民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赌博一案于2025年3月8 日 被刑事拘留,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玉庆,系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刑诉[ 2025 ]229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石X、阎X、韩X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 进行了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毛X、检察官 助理赵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X、阎X、韩X及辩护 人吴玉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5年3月3 日到7日, 被告 人石X伙同被告人阎X、被告人韩X在韩X家、韩X 家、姚X家等不同地点,多次组织王X、王X、刘X等 人以“牛牛”的赌博方式聚众赌博,并通过抽成的方式盈利。 被告人石X系组织者并向参赌人员提供现金给被告人阎X, 被告人阎X负责现场抽水钱、帮参赌人员换取现金, 被告人 韩X负责提供赌博场所。 经查, 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 135900元,抽头渔利金额共计人民币50000 元。三被告人的 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 规定,构成赌博罪。被告人石X、阎X、韩X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石X系主犯,被告人阎X、韩X系从犯。三被告人

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 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石X判处有 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阎X、韩X判处有期 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石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其抽头 渔利数额为1-2万元;后当庭认罪认罚。

被告人阎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 议。

被告人韩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 异议,辩称其没有违法所得。

辩护人吴玉庆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韩X没有违 法所得,其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故请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3 日到7日, 被告人石X伙同被  告人阎X、被告人韩X在韩X家、韩X家、姚X家  等不同地点,多次组织王X、王X、刘X等人以 “牛牛” 的赌博方式聚众赌博,并通过抽成的方式盈利。被告人石X  系组织者并向参赌人员提供现金给被告人阎X, 被告人阎  伟负责现场抽水钱、帮参赌人员换取现金, 被告人韩X负  责提供赌博场所。被告人阎X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经查, 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135 900元,抽头渔利金额共计人民币  50 000 元。

另查,被告人石X因涉嫌赌博一案于2023年8月30日被

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于2024年4月18日被本院判 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同年 4月19日被释放。

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抓 获经过,被告人石X、阎X、韩X供述笔录,证人xx等人证言笔录,现场笔录、证据 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清单、微 信账号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前科 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明, 均经当庭宣读、 出示、质证,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 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X、阎X、韩X聚众赌博,其行 为均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均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 以支持。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石X系主犯;被告人 阎X、韩X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 述犯罪事实,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 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石X在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予以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综上,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2024)辽0281刑初122号 刑事判决第三项关于对被告人石X适用缓刑的部分。

二、被告人石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四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一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25年3月8日起至2026年1月16日 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三、被告人阎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一日,折抵刑期一 日, 即 自2025年3月8日起至2025年9月7 日 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四、被告人韩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 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一日,折抵刑期一 日, 即 自2025年3月8日起至2025年9月7 日 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五、追缴被告人石X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予以没收, 上缴国库( 已扣押在案人民币一万元)。

六、追缴被告人阎X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 上缴国库( 已扣押在案人民币一千四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 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xx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赵xx

  • 2025-07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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