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背景
当事人贺XX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移送检察机关*查*诉,涉案金*270余**,且未退赃。在审查*诉阶段,检察机关*于*对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的认定,提出了有*徒刑七年*个月的量刑建议。面对这一重刑建议,当事人贺XX与我均认为该量刑畸重,经**考虑,决定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是选择通*法*辩护维护合法**。
二、争议焦*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在于:在《刑法*正案(十一)》已对职务侵占罪量刑档次作出调整,但“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大”的具体标准尚*新的司***明*的情况*,对于*案金*270余***行为,应*用何*量刑标准?
三、辩护策略
我深入研究法*规定和***践,指出:
1、《刑法*正案(十一)》将职务侵占罪的原“数额较大”(五年*下)、“数额巨大”(五年*上)两档量刑,调整为“数额较大”(三年*下)、“数额巨大”(三年*上十年*下)、“数额特别*大”(十年*上或无期)三档,并均附加罚金*。这显著改变了该罪的刑罚结构。然而,新的数额认定标准直至辩护时*未由“两高”明*发布。
2、司**践中,各地甚至同市不同区之间对此存在不同认识。但辩护人通*检索*量判例发现,主流的、更为合理的做法*参照《最高*民法*、最高*民检察院关**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中规定的逻辑,即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标准按照贪污罪相*应*额标准的二倍、五倍执行。据此,“数额巨大”的起点通**认为是100万*,而“数额特别*大”的起点则对应*1500万*。
3、检察机关*张*无明*标准的情况*,应*照贪污罪(20万*上300万*下为数额巨大)的标准量刑,从*得出七年*个月的量刑建议。我对此提出不同意见:贪污罪侵害的是国**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性和**财产权,立法*其惩处更为严*(至今保留死刑)。而职务侵占罪侵害的是非公*产和**公**业管*秩序。若将非国**作人员的职务侵占与贪污罪在同等数额下处以相*刑罚,则明*违背了刑法“罪责刑相*应”的基本原则,导致量刑失衡,对当事人不公。
四、 判决结果
法*审理充*听取了我的辩护意见,认可了关**案量刑标准应*用参照“数额巨大”为100万**上1500万**下的观点,而非直接套用贪污罪标准。最终,法*采纳辩护意见,判处贺XX有*徒刑五年*个月。相*于*察机关*七年*个月的量刑建议,刑期减少了整整两年【详见《刑事判决书》(2023)沪0113刑初320号】。
五、 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辩护,凸显了在刑法*文*订后、相*****尚*及时*进的“空*期”或“模糊地带”,专业刑事律师*能*性价值至关*要。辩护律师*仅需要熟知法*条文*变化,更要敏锐地洞察司**践的动态趋势,善于*用法*、类案检索**辑论证,为当事人构建最有**辩护方*。面对检察机关*刑建议,盲目妥协认罪认罚并非唯一选择。本案表明,基于*法*的深刻理解**准把握,敢于*善于*出专业抗辩,完全**为当事人争取到更为公*、合理的裁判结果,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