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运输毒品罪死刑成功缓刑两年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男,1988年1月4日出生于武穴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武穴市。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1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浠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邓XX,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X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2023)鄂11刑初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XX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上诉人刘XX系贩毒团伙的主犯之一,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主要依附听从于陶xx,未直接参与运输毒品其地位、作用相比较陶xx罪责稍小,且其亲属二审期间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以不立即执行,原判量刑过重。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对上诉人刘XX量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原判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11初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对上诉人刘XX的定罪量刑部分。
2.上诉人刘X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对上诉人刘XX退缴的人民币150万元(其中22万元作为违法所得,128万元作为个人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彭XX
审判员:周XX
审判员:邓xx
2025年1月8日
书记员:殷XX
书记员:郑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