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双*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5】湘0502民初1472号
基本案情:
原告杨X,男,1979年7月出生,贵州省天柱县人,小型车*司*,因该次交通*故八级伤残
被告黄X,男,1982年4月出生,湖南省邵**大祥区人,小型客车**,系第一部被撞车*,其投保了平**险
被告王X,男,1966年*生,湖南省XX回县人,小型轿车**,系第二部被撞车*,投保了平**险
被告张X,女,2000年10月出生,湖南省邵**人,小型轿车**,系被撞的第三部车*,投保了平**险
2023年9月29日1时,原告驾驶小型车*在沪昆高*湖南邵*XX与黄X驾驶的小型客车*生碰撞,后*告又急往左*方**王X驾驶的小型轿车**,同时*动王X的车*与张X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车*坏,杨X与车*乘客都**受伤的交通*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杨X负事故全*责任,被告黄X、王X、张X均无责,且被撞的三车*投保了平**险的交强*。原告杨X受伤后***疗费41000余*,构成*级伤残,车*损失600元。
办案经*:原告委托本律师*为出庭,在接受委托后,律师*职尽责,找到了王X本人,了解*其投保的保险**公**平*XX**公*,便依法*加车*王X和*保**公***XX**公**为被告,使案件顺利*庭,同时*述律师*见,那*是连*车*在肇事车*全*的情况*,让所有*责车*进行赔偿,最重要的是,无责车*是否与原告的交通*事行为的发生与损害具有*果关*。根据现场勘验,杨X驾车*接撞上黄X、王X驾驶的车*,并推动王X驾驶的车*碰撞张X驾驶的车*,很显然杨X的损失与上述三车*有**上的因果关*。
办案结果:依据交通*故强*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保的机动车*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医疗费*为1800元,伤残项*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元,杨X医疗费41000元,残疾赔偿金267348元,财产损失600元,那*本案无责车*共三辆,则可赔偿医疗费*1800+1800+1800元*5400元,可赔偿残疾赔偿金*18000+18000+18000元*54000元,可赔偿车*损失为200+200+200元*600元,总计*偿数额为60000元。被告黄X、王X、张X均无责,但三人投保的平**保**公**要在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杨X损失60000元。
审判员 陆X
二0二五年*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X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