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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被告支付对应赔偿

案件详情

周X与刘X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

湖南省平**人民法*

案号

(2024)湘0626民初3042号

裁判日期

2024.09.04

案由

民事/侵权*任*纷/侵权*任*纷/机动车*通*故责任*纷

原告:周X,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住长沙*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湖南XX律师。

被告:刘X,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住湖南省平**。

原告周X与被告刘X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席*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周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告偿还约定的损害赔偿金50000元,及资金*用期间的利*3847元(自2022年6月3日起,按2022年6月LPR3.7%的标准,暂计*至2024年7月1日),并继续支*资金*用期间的利*至欠款清偿完毕*;2、请求判令被告向*告支*因维权*产生的律师*5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15日凌*1时**,被告刘X驾驶一辆中型货运机动车*××道××社区方**驶途中,撞上原告周X正常*驶的电动自行车,因被告不愿通*交警部门和***门处理,被告承诺承担本次交通*故全*责任。后*告通*医院CT及B超检查,被诊断为:左*骨粉碎性骨折及全*多处皮*软组织挫擦伤。2015年7月24日,原被告双****友好协商,就原告遭受的损失自愿达成《交通*故私了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向*告支*一次性损害赔偿金*计90000元。后*告陆*向*告支*了部分损害赔偿金,截至2022年6月3日,被告仍欠付原告损害赔偿金50000元**支*,经*告多次催款均未果,被告至今拒不支*。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特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相**定提起诉讼,请求法*支*原告的全*诉讼请求。

被告刘X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原告为支*其诉讼请求,向*院提供了《交通*故私了协议书》、浏阳*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欠条两份、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转账电子凭证、结婚证、《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理费*票。本院认为,被告刘XX*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上述证据符*证据合法*、真实性、关*性,能*形成*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

经*理查*,2015年7月15日凌*1时*,被告刘X驾驶一中型货运机动车*××道××社区方**驶时*原告周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X受伤的交通*故。事故发生后,周X因左*骨骨折、全*多处皮*软组织挫擦伤在浏阳*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7天。该交通*故未报交警部门处理,原、被告私下协商*于2015年7月24日达成《交通*故私了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刘X)自本协议签订后*月内向*方(周X)支*一次性损害赔偿金*计9万*,包*已经**的医药费18000元。二、第一条的一次性损害赔偿金**乙方*此次事故所需的交通*、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所费、后*治疗费、精神损失等各项*失赔偿。三、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赔偿,甲方**乙方**后,今后*方*得以任**由向*方*张****,甲方*再负有***偿责任。四、本协议签订时,双**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大误解*显失公**情形,甲、乙双**得以任**由对于*议提出反悔。”双**该协议书上附加手写协议内容:“签订后,2015年7月24—8月24号内付叁万*千圆,余*肆万*在2016年7月24日内付清。”协议签订后,刘X未按协议内容*全*行付款义务。2016年11月10日,刘X向*X出具《欠条》称:“今欠周X人民币伍***柒佰元*,¥56700元*。因本人有**难度固定于*月还款2000元*至还清!以本欠条为准,以前欠条作废。”2021年5月25日,刘X再次向*X出具欠条称:“今欠周X医药费*误工费***千圆整,¥52000元*。”其后,刘X向*X偿还1000元。2022年6月3日,刘X向*X偿还1000元。截止至2022年6月3日,刘XX*周X50000元。周X后*别*2022年9月11日、2024年5月18日通*微信向*催讨上述债务。因刘X未再继续履行债务,周X遂向**提起诉讼。

另查*,周X与湖南XX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律师*理本次诉讼,周X支*律师*5000元。2022年6月,中国*民银行授权***行同业拆借中心公*的1年*贷款利*为3.7%。

本院认为:依法**的合同,自成*时*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事人违约的,另一方***张*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系因侵权*害达成*偿协议而形成*合法**的债权*务关*,被告未履行发生在2015年7月达成*赔偿协议已构成*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违约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履行给原告造成*资金*用的利*损失,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赔偿款及逾期付款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起算点和**标准均符*法*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另原告主张*律师**因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损失,原告亦提供了充*的证据证实该费*已实际发生,本院对该项*求亦予支*。

据此,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刘X向*告周X给付因交通*故造成*侵权*害赔偿款50000元*逾期付款利*,逾期付款利*前段2022年6月3日至2024年7月1日为3837元,后**2024年7月2日起以剩余*偿款为基数按照年**3.7%的标准计*至赔偿款完全*行之日止;

二、由被告刘X向*告周X给付实现本案债权*律师*5000元;

三、驳回原告周X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给付义务人在本判决书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到平**人民法*履行款账户(账户名称:平**人民法*,账号:9558********,开户银行:中国XX,注明*X起诉案)。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半收取573.09元,由被告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省岳**中级人民法*。


  • 2024-09-04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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