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与XX某某项*咨询管***有*责任***设工程*包*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 | : | XX省宁*市人民法*(原XX省宁*县人民法*) |
案号 | : | (2024)湘0182民初1734号 |
裁判日期 | : | 2024.07.19 |
案由 | : |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同纠纷/建设工程*包*同纠纷 |
原告:李XX,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省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X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XXX。
被告:XX某某项*咨询管***有*责任**,住所地XX省长沙*宁*市。
法*代表人:陈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XX泓锐(宁*)律师*务所律师。
第三人:左XX,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省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X金*(宁*)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李XX诉被告XX某某项*咨询管***有*责任**(以下简*某某**公*)建设工程*包*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2024年3月22日,被告某某**公***追加左XX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予以准许,并于2024年5月13日适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夏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公**托诉讼代理人陈XX、第三人左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李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告支*拖欠工程*人民币50000元*逾期利*人民币2742.57元(2022年10月1日起计*至开庭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民银行一年***3.65%计*利*暂计*2024年3月25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诉讼费*及律师*、保全*。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24日,原、被告签订别*房*主体施*劳*班*责任*同(合同编号:XXX),约定被告将某某村左*别*主体劳*施*工程*由原告班*负责现场施*,约定总工程*金*为人民币210000元。原告已于2022年10月1日按照合同约定施*完毕,工程**收合格投入使用,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工程*项。但被告截止到起诉之日为止共支*了原告人民币45000元,业主左*通*微信支*原告115000元,剩余50000元**支*。原告多次以微信、电话等形式通*被告,要求被告支*剩余*程*,被告拒不不支*。遂酿成*讼。
被告某某**公**称,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第11页付款及结算约定第六条第6项“若乙方*成*工程*现质量问题,导致业主不予验收,甲方***扣进度结算款,待乙方*改完毕,且验收合格后*除相***再行支*”,目前来说诉争标的所涉及第三人,以原告方*成*程*在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毕,抗辩支*我方*争工程*工程*款,因此原告的诉求未达到支*的条件,被告抗辩支*。
第三人左XX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劳*分包*同应*无效合同,根据相***规定,农*自建房*层以上需要有*质的施*,被告将与第三人之间的工程*包*没有*质的原告,应*合同无效。结合本案第三人已向*告支*11.5万*,向*告支*19万*。已远超出案涉项*所应**工程*项,被告应*足额支*原告款项,多余*项**退回给第三人。
本院经*查*定事实如下:2022年4月27日,被告某某**公**第三人左XX签订《劳*专业承包*同》,约定由被告某某**公**包*三人左XX位于××乡××村金**砖混结构别*(别*为砖混结构,共4层,第一层面积为211㎡,第二层面积为211㎡,第三层面积为148㎡,第四层面积为80㎡)建设的劳*清包**工程。2022年5月24日,某某**公**原告李XX签订《主体施*劳*班*责任*同》。合同主要约定:工程*称为某某村左*私人别*房*主体工程,地点位于××乡××村。承包**为本工程**的全*砌筑工程*及抹灰,本工程*体施*的梁、板、柱及现浇楼梯全*模板工程*及内外脚架施*,本工程*体施*的梁、板、柱及现浇楼梯及挑檐等全*钢筋施*,本工程*体施*的梁、板、柱及现浇楼梯及挑檐等全*混凝土施*,本工程*体施*的屋面施*,本工程**的外装饰铺贴施*,本工程**的定位放线、门窗洞口过梁*现场捣制及安*、施*接缝的处理、施*洞口的收口处理等。工程*施*工期为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8月25日,总工期为90日历天。本工程***固定总价210000元*劳*清包*式委托给乙方*体施*。工程*度款由甲方*月月底安*专人根据乙方*月施*进度核算产值。甲方**个月10号前向*方**上个月产值的75%的工程*。工程*算款需待本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后,由双**理结算手续,15个工作日内支*本工程*造价的20%。甲方*留总结算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工程*保届满1年*无任**量问题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乙方*本工程*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前3天将竣工验收的时*通*甲方。甲方*收到通*后,协同业主及时*织验收,并在验收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照意见进行整改,并承担相**改的费*,并在整改后*时*交再次验收的申*。如乙方*配合整改,甲方***托第三方*入施*,乙方*责支*一切费*。工程*工验收通*,乙方*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甲方*求修改后**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改后*请甲方*收的日期。合同还约定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于2022年5月26日正式进入施*现场。被告于2022年6月2日向*告支*工程*5000元,于2022年7月9日向*告支*20000元*程*,于2022年7月13日向*告支*工程*20000元,。被告某某**公**庭审中称,第三人向*支*了案涉款项180000元,其向*告转付案涉工程*项46000元。因为被告某某**公**有*照进度付款,在多次与被告法*代表人陈X电话沟通*果后,原告于2022年*中秋*前停工了一个月。第三人左XX要求原告继续施*,并向*告李XX支*工程*115000元。2022年10月份,案涉工程**完毕,原告通*第三人及被告某某**公*。第三人提出了相**题,原告进行了相**改。第三人于2022年10月份收房**对案涉房*进行装修,并于2022年**年*就住进了案涉房*。
另查*,案涉房*主要材料(钢筋、水*等)由第三人提供,被告提供外墙墙砖、防水*料等。
上述事实,有*告李XX提交的《主体施*劳*班*责任*同》、原告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向*告的微信转账记录、工程*场照片、业主支*记录,被告提交的《劳*专业承包*同》等证据以及到庭当事人陈*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虽然《 中华*民共和**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房*建筑和**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而《建设部关**强*镇建设工程*量安***的若干*见》第三条第三项明*“对于*庄*设规划范*内的农*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农*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门的管*以为农*提供技术服务和*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因此,农*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以下住宅。本案中,讼争房*有*层,建筑面积超过300平**,参照《建设部关**强*镇建设工程*量安***的若干*见》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对于*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建筑工程、居*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资额在30万**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上的所有*镇建设工程、村庄*设规划范*内的学校、幼儿园、卫*院等公*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按照国*****、法*和*程*设强*性标准实施*督**。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层的扩建工程*须*托有*质的设计**进行设计,并由有*质的施*单*承建”,本案的工程*设应*符*《中华*民共和**筑法》的强*性规定。依据《中华*民共和**筑法》第二十六条关*“承包*筑工程*单*应*持有*法*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的业务范*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企业超越*企业资质等级许*的业务范*或者以任**式用其他建筑施*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企业以任**式允许*他单*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和《国*院村庄**镇规划建设管*条例》第二十三条关*“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任*的单*,必须*有***施*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范*承担施*任*。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建筑施*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修缮外,须*有**定办理施*资质审批手续”,以及《最高*民法*关**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一)》第一条第一项关*“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质等级的……”之规定,由于*XX个人不具有*程**资质,因此某某**公**李XX之间的《主体施*劳*班*责任*同》应*定为无效合同。
虽然上述《主体施*劳*班*责任*同》无效,但是房*的施*已经*成,且业主(第三人)已经*收收房*装修入住,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程*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原告可以要求参照《主体施*劳*班*责任*同》中约定劳*清包*定总价210000。考虑到被告已经**告支*工程*45000元*及发包*(第三人)已经**告支*案涉工程*项115000元,因此被告还需向*告支*案涉工程*项50000元。
关***问题。案涉工程*经*收并交付使用,被告应*时**告支*剩余*程*项。但是至今尚*原告工程*款项50000元*付,故被告某某**公****告支*相***。依据《最高*民法*关**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计*标准有*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某某**公**未对逾期付款利*签订有*议。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某某**公**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3.45%计*。至于**起算日,由于*涉工程*2022年10月份交付给业主(第三人),且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体是某一天交付的,根据《最高*民法*关**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一)》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酌定从2022年11月1日起计*逾期付款利*。经*算,计*至2023年10月1日的逾期付款利*为1581.25元。
对于*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诉请,由于*有*实与法*依据,本院无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筑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三条,《最高*民法*关**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某某项*咨询管***有*责任****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李XX工程*50000元;
二、被告XX某某项*咨询管***有*责任****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李XX逾期付款利*1581.25元(计*至2023年11月1日)及后***(以欠付工程*为基数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3.45%(LPR)向*告李XX支*自2023年11月2日至款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60元,由原告李XX负担1289元,被告XX某某项*咨询管***有*责任***担5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长沙*中级人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