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市娄*区人民法*
民事调解*
【2025】湘1302民初5734号
基本案情: 原告李*,女,1997年7月出生,湘乡市人
被告谢*,男,1993年9月出生,娄*市人
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打工时**,2017年4月开始交往,2017年5月20日开始同居*活,2018年5月登记结婚,2018年9月生育大女孩,2020年7月生育一个发育畸形的小孩。因男方*迷游*,没有**责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22年9月开始分居*活,2023年1月和2023年3月,先后*次协商*婚,但冷*期过后,男方*有*领取离婚证。因此女方*望,此后*找他人共同生活,并生育小孩,2023年11月原告起诉离婚,2024年3月,法*判决不准离婚。
办案过程:2025年6月,因双**直没有**,继续分居*活,且离婚前正好遇上拆迁安*,原告的人头费**八万,原告再次委托律师*诉离婚。考虑到第二个小孩的特殊情况,原告决定作出让步,拆迁安*补偿费*以折抵孩子治疗费*和*男方*精神损害赔偿以及2022年9月女方**负担的孩子抚养*,第二个孩子由原告抚养,大女儿由被告抚养,双**自负担孩子抚养*,离婚时*不找钱*对方。
办案结果:一,双**愿离婚;二,大女孩由被告男方*养,小女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自承担,小女孩后*五千元*上的医疗费*双**自承担一半;三,女方**的拆迁安*补偿费18万**以折抵小孩3年*抚养**3年*手术费、医疗费*上女方*与男方*精神损害赔偿金,其他各自经*的债务各自负责。
审判员 王
二0二五年*月五日
书记员 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