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 : |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24)鄂0624民初3438号 |
裁判日期 | : | 2024.10.11 |
案由 | : |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吴XX,男,200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湖南XX律师。
被告:冯X,男,200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原告吴XX与被告冯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冯X向吴XX偿还欠款1050元;2.请求判令冯X向吴XX支付到期未偿还欠款的赔付金4200元;3.请求判令冯X向吴XX支付因维权而花费的律师费6000元;4.请求判令冯X向吴XX支付因维权而花费的差旅费2000元;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冯X负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6月17日,吴XX在冯X所在的某乙店打理头发,在冯X的劝说下,吴XX向冯X微信转账1000元用于理发充值。次日,冯X以需要做任务为由,请求吴XX帮忙充值美容养生体验卡200元,并承诺走完流程后,会于2024年6月20日将200元退还给吴XX。吴XX遂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冯X,因冯X未按照约定退还200元,吴XX遂要求冯X将充值洗剪吹1000元及美容体验卡200元合计1200元一并退还,并向12315平台进行投诉,后得知冯X并未将1000元进行洗剪吹充值,而是自己将该钱用了,双方后经结算,同意扣除吴XX实际支出理发费用后,冯X应当返还1050元给吴XX。经多次索要未果,2024年6月24日,吴XX(出借人)与冯X(借款人)通过法大大电子合同平台签订了个人借条一份,约定冯X向吴XX借款本金1050元,借款年利率0%,逾期利率0%,自2024年6月17日出借,需在2024年6月30日归还,还款方式为微信转账一次性还本付息。其他约定:1.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按照“退一赔三”(共肆仟贰佰元整)赔付给出借人,借条利率为0%以此约定为准;2.若逾期未还,借款人自愿承担出借人诉讼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冯X在借条上电子签名予以确认。到期后,吴XX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吴XX的诉讼请求。诉讼中,吴XX变更诉请4为请求判令冯X向吴XX支付因维权而花费的差旅费1071.92元,其余不变。
冯X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吴XX通过微信合计转账1200元给冯X用于理发充值和美容体验卡,因冯X未按约定退还200元,吴XX遂要求冯X返还其充值全部费用,双方经结算后,同意扣除必要费用,冯X尚欠吴XX1050元应当予以返还,因冯X并未将吴XX的1000元在某乙店进行充值,而是自己占有己使用,故冯X通过电子平台签订了电子个人借条,同意将上述欠款转化为个人借款,并承诺在2024年6月30日前偿还。该电子借条系冯X自愿签订,应当按照借条内容履行还款义务,经吴XX多次催要后,冯X仍然没有及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吴XX主张冯X偿还其借款10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6000元,因电子借条上明确约定了若逾期未还借款人还需承担律师代理费,且吴XX向本庭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代理费发票,能够证实其为主张权利支出了律师费的事实,吴XX亦通过微信将逾期违约责任告知了冯X,冯X仍拒绝支付欠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综合本案实际,对吴XX主张冯X承担其因维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吴XX主张的赔付金4200元及差旅费2000元,因证据不充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冯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已查清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XX的借款1050元;
二、被告冯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XX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三、驳回原告吴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小额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冯X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