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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让对方返还欠款,同时让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费用

案件详情

吴XX与冯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24)鄂0624民初3438号

裁判日期

2024.10.11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吴XX,男,200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湖南XX律师。

被告:冯X,男,200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原告吴XX与被告冯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冯X向吴XX偿还欠款1050元;2.请求判令冯X向吴XX支付到期未偿还欠款的赔付金4200元;3.请求判令冯X向吴XX支付因维权而花费的律师费6000元;4.请求判令冯X向吴XX支付因维权而花费的差旅费2000元;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冯X负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6月17日,吴XX在冯X所在的某乙店打理头发,在冯X的劝说下,吴XX向冯X微信转账1000元用于理发充值。次日,冯X以需要做任务为由,请求吴XX帮忙充值美容养生体验卡200元,并承诺走完流程后,会于2024年6月20日将200元退还给吴XX。吴XX遂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冯X,因冯X未按照约定退还200元,吴XX遂要求冯X将充值洗剪吹1000元及美容体验卡200元合计1200元一并退还,并向12315平台进行投诉,后得知冯X并未将1000元进行洗剪吹充值,而是自己将该钱用了,双方后经结算,同意扣除吴XX实际支出理发费用后,冯X应当返还1050元给吴XX。经多次索要未果,2024年6月24日,吴XX(出借人)与冯X(借款人)通过法大大电子合同平台签订了个人借条一份,约定冯X向吴XX借款本金1050元,借款年利率0%,逾期利率0%,自2024年6月17日出借,需在2024年6月30日归还,还款方式为微信转账一次性还本付息。其他约定:1.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按照“退一赔三”(共肆仟贰佰元整)赔付给出借人,借条利率为0%以此约定为准;2.若逾期未还,借款人自愿承担出借人诉讼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冯X在借条上电子签名予以确认。到期后,吴XX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吴XX的诉讼请求。诉讼中,吴XX变更诉请4为请求判令冯X向吴XX支付因维权而花费的差旅费1071.92元,其余不变。

冯X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吴XX通过微信合计转账1200元给冯X用于理发充值和美容体验卡,因冯X未按约定退还200元,吴XX遂要求冯X返还其充值全部费用,双方经结算后,同意扣除必要费用,冯X尚欠吴XX1050元应当予以返还,因冯X并未将吴XX的1000元在某乙店进行充值,而是自己占有己使用,故冯X通过电子平台签订了电子个人借条,同意将上述欠款转化为个人借款,并承诺在2024年6月30日前偿还。该电子借条系冯X自愿签订,应当按照借条内容履行还款义务,经吴XX多次催要后,冯X仍然没有及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吴XX主张冯X偿还其借款10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6000元,因电子借条上明确约定了若逾期未还借款人还需承担律师代理费,且吴XX向本庭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代理费发票,能够证实其为主张权利支出了律师费的事实,吴XX亦通过微信将逾期违约责任告知了冯X,冯X仍拒绝支付欠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综合本案实际,对吴XX主张冯X承担其因维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吴XX主张的赔付金4200元及差旅费2000元,因证据不充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冯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已查清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XX的借款1050元;

二、被告冯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XX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三、驳回原告吴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小额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冯X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24-10-1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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