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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让对方返还欠款,同时让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费用

案件详情

吴XX与冯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

案号

(2024)鄂0624民初3438号

裁判日期

2024.10.11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吴XX,男,200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湖南XX律师。

被告:冯X,男,200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原告吴XX与被告冯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小额诉讼程*,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XX*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吴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冯X向*XX偿还欠款1050元;2.请求判令冯X向*XX支*到期未偿还欠款的赔付金4200元;3.请求判令冯X向*XX支*因维权*花**律师*6000元;4.请求判令冯X向*XX支*因维权*花**差旅费2000元;5.本案受理费、保全**全*诉讼费*由冯X负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6月17日,吴XX在冯X所在的某乙店打理头发,在冯X的劝说下,吴XX向*X微信转账1000元*于*发充*。次日,冯X以需要做任*为由,请求吴XX帮忙充*美容**体验卡200元,并承诺走完流程*,会于2024年6月20日将200元*还给吴XX。吴XX遂通*微信转账200元*冯X,因冯X未按照约定退还200元,吴XX遂要求冯X将充*洗剪吹1000元*美容*验卡200元*计1200元*并退还,并向12315平*进行投诉,后*知冯X并未将1000元*行洗剪吹充*,而是自己将该钱*了,双****算,同意扣除吴XX实际支*理发费*后,冯X应*返还1050元*吴XX。经*次索*未果,2024年6月24日,吴XX(出借人)与冯X(借款人)通*法*大电子合同平*签订了个人借条一份,约定冯X向*XX借款本金1050元,借款年**0%,逾期利*0%,自2024年6月17日出借,需在2024年6月30日归*,还款方*为微信转账一次性还本付息。其他约定:1.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按照“退一赔三”(共肆仟贰佰元*)赔付给出借人,借条利*为0%以此约定为准;2.若逾期未还,借款人自愿承担出借人诉讼期间产生的费*(包*但不限于*讼费、律师*理费、交通**)。冯X在借条上电子签名予以确认。到期后,吴XX多次索*未果,故诉至法*,请求支*吴XX的诉讼请求。诉讼中,吴XX变更诉请4为请求判令冯X向*XX支*因维权*花**差旅费1071.92元,其余*变。

冯X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之间进行资金***行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效。本案中,吴XX通*微信合计*账1200元*冯X用于*发充*和*容*验卡,因冯X未按约定退还200元,吴XX遂要求冯X返还其充*全*费*,双***算后,同意扣除必要费*,冯X尚*吴XX1050元**予以返还,因冯X并未将吴XX的1000元*某乙店进行充*,而是自己占有*使用,故冯X通*电子平*签订了电子个人借条,同意将上述欠款转化为个人借款,并承诺在2024年6月30日前偿还。该电子借条系冯X自愿签订,应*按照借条内容*行还款义务,经*XX多次催要后,冯X仍然没有*时*还借款,构成*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吴XX主张*X偿还其借款1050元**法*规定,本院予以支*。关**师*6000元,因电子借条上明*约定了若逾期未还借款人还需承担律师*理费,且吴XX向*庭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理费*票,能*证实其为主张****了律师**事实,吴XX亦通*微信将逾期违约责任*知了冯X,冯X仍拒绝支*欠款,有*诚实信用原则,故综合本案实际,对吴XX主张*X承担其因维权*生的律师*理费6000元,本院予以支*。关**XX主张*赔付金4200元*差旅费2000元,因证据不充*,无事实和**依据,本院不予支*。冯XX*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已查*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

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二条和《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X在本判决生效后*日内偿还原告吴XX的借款1050元;

二、被告冯X在本判决生效后*日内支*原告吴XX律师*理费6000元;

三、驳回原告吴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小额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冯X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判决。


  • 2024-10-1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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