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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张经济性裁员解除了与怀孕员工的劳动合同,仲裁委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支持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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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怀孕女员工的合同,很可能会构成违法解除。

案件详情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员工江XX于2019年8月1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0日,江XX的工作岗位为运营专员,劳动合同中约定江XX每月工资为28000元,公司需要为江XX缴纳社保。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协商双方均同意续签有效期至2025年8月10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江XX在职期间一直勤恳工作,认真完成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且经常按照领导及北京某科技公司要求进行加班工作,存在大量延时日加班的情况,而北京某科技公司却从未支付江XX相应加班工资。

2024年2月份,江XX在工作过程中感觉身体不适,请假去医院检查后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身孕,江XX及时上报公司自己怀孕一事,公司告知江XX后续会正常配合办理休产假以及领取生育津贴事宜。得到公司的肯定答复后,江XX就放心多了,之后仍是正常进行工作。

2024年6月份,公司突然找到江XX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表示公司最近经营困难,需要与部分员工进行解除劳动合同。但江XX考虑到自己目前处于孕期这一特殊情形,拒绝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解除方案。后北京某科技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强制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对江XX进行经济性裁员处理,单方强制解除与江XX的劳动合同关系。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6月30日解除。

江XX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多次找到公司沟通,认为自己也为公司付出很多,自己的加班工资也没有向公司主张过,并且自己目前处于怀孕这一特殊时期,综合来看公司都不应该和自己进行解除才是。江XX不理解是什么原因迫使公司在员工怀孕期间强行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多次拒绝与江XX进行沟通,坚持要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眼看公司态度坚决,自己又处于怀孕特殊情形,失去这份工作的话会影响后续产假、生育津贴领取等事宜不说,还基本不可能再迅速找到下一份工作。自己的权益面临极大威胁,江XX想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却不知道该如何进行,于是找到吴中律师团队寻求帮助,希望在律师的帮助下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经过对江XX案件材料的梳理与分析研究,吴中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重点在于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江XX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如果涉及违法解除,那么江XX可以主张赔偿金或是主张恢复和公司的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在女性三期内公司是不能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进行解除的,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具体到江XX的案件,关于公司是否有遵循法律对于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并不是案件的重点,而是需要着重论证江XX怀孕的事实以及公司在明知江XX怀孕事宜后仍是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在证明公司解除行为为违法解除后,江XX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要赔偿金或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鉴于江XX目前处于怀孕初期,后续产假、生育津贴事宜都需主张,且江XX目前状况也不适合再找下一份工作,因此吴中律师团队建议江XX选择恢复劳动关系,并就此项主张的可行性向江XX进行了说明,江XX对于案件思路很是认可,决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恢复劳动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我方主张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并基于此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而公司则主张解除事由为经济性裁员,是合理合法的。

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吴中律师团队提交了江XX和公司签署的书面劳动合同、江XX社保缴纳记录、以往工资发放记录、请假就诊记录、向上级领导和公司反映自己有孕记录、医院关于确诊怀孕就诊记录、《解除通知书》。而公司则应对自己解除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合理说明,庭审中公司虽然提交了北京某区社会事业局所出具的授信证明,想要以此来证明其经济性裁员合法合理,但该证明仅能体现北京某区社会事业局已收到了公司提交的材料,材料符合要求,而不能证明北京某区社会事业局对其经济性裁员是否合法进行了实质性审查,更不能证明公司的经济性裁员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性及程序性要件。当女性员工处于三期这种特殊时期时,即使公司要适用经济性裁员,也应将三期女员工排除在裁员名单之外,这样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真正维护女员工合法权益。而不是明知女员工处于三期,仍以经济性裁员为由强行进行任意解除,公司的行为被仲裁委认定为违法解除。

至于江XX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能恢复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劳动关系无法恢复,比如:劳动者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矛盾激化,缺乏恢复劳动关系的人和性因素;岗位已由其他人替代;岗位不存在;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失去信任基础等。对此,吴中律师团队向仲裁委进行相应举证,证明劳动关系恢复的可行性。首先,我方向仲裁委提交了江XX被解除后自行缴纳社保的记录证明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次,我方提交目前江XX原部门仍在正常运转,仍有其余员工在进行工作。最后,我方进行举证证明公司仍在招聘软件上发贴招聘江XX原职位人员。最后,仲裁委认为,在公司违法解除,且无法证明和江XX的劳动关系已无法恢复的情况下,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即解除行为违法且应当恢复与江XX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庭审过程中,不仅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还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和理论基础以及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这样才能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像这个案件中,吴中律师团队就很完美地体现了这一点,最后仲裁委也是支持了我方的观点,成功帮助我方当事人江XX维护了合法权益。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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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律师,现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被司法局评为优秀律师,曾担任兼职调解员,全国律协及北京律协会员。凭借扎实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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