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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告减少刑罚。

案件详情

公*机关*京市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汉族,大专文*,住所地南京市XX,户籍*南京市玄武*。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京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郑XX,江*XX律师。

南京市XX人民检察院以宁XX检诉刑诉[2021]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10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用认罪认罚简***,组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迟晨出庭支*公*,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郑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经*理查*,2020年8月至11月,被告人王XX在担任*京xx国*酒店弱电工期间,私自从*店监控室取得该酒店后*710房*钥匙,趁无人之机,从**内盗窃贵州茅*酒共148瓶,向*X出售得款共计*民币357470元*黄***烟1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8月1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盗窃贵州茅*酒2瓶,向*X出售得款人民币5,100元。

二、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盗窃贵州茅*酒2瓶,向*X出售得款人民币5,300元。

三、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盗窃贵州茅*酒4瓶,向*X出售得款人民币10,600元。

四、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盗窃贵州茅*酒4瓶,向*X出售得款人民币10,600元。

五、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盗窃贵州茅*酒4瓶,向*X出售得款人民币10,600元。

六、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盗窃贵州茅*酒4瓶,向*X出售得款人民币10,400元。

七、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盗窃贵州茅*酒4瓶,向*X出售得款人民币10,700元。

八、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盗窃贵州茅*酒4瓶,向*X出售得款人民币10,600元。

九、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盗窃贵州茅*酒6瓶,向*X出售得款人民币15,900元。

十、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盗窃贵州茅*酒8瓶,向*X出售得款人民币21,000元。

十一、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盗窃贵州茅*酒10瓶,向*X出售得款人民币26,400元。

十二、2020年9月8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盗窃贵州茅*酒12瓶,向*X出售得款人民币31,950元。

十三、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盗窃贵州茅*酒6瓶,向*X出售得款人民币15,000元。

十四、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盗窃贵州茅*酒10瓶,向*X出售得款人民币26,400元。

十五、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盗窃贵州茅*酒20瓶,向*X出售得款人民币49,400元。

十六、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盗窃贵州茅*酒16瓶,向*X出售得款人民币37,200元。

十七、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盗窃贵州茅*酒26瓶,向*X出售得款人民币60,320元*黄***烟1条(价值人民币500元)。

十八、2020年11月7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盗窃贵州茅*酒6瓶,向*xx出售,后*公**关**。

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王XX被公**关*获归*,后*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关*法*押贵州茅*酒6瓶。被告人王XX的家*已代为退赔被害单*经*损失人民币200,000元。2021年3月6日,被告人王XX的家*向*京市公**秦*分局专用账户代为退缴违法*得人民币157,9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害人鲁X的陈*、证人张X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录、电子数据检查*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茅*酒库存台账、微信转账记录、礼品详细信息、产品辨认鉴定表、物证照片、监控视频、归*经*、户籍*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有*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窃罪,依法**惩处。公*机关*控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指控罪名成*,予以采纳。被告人王XX归*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处罚。被告人已退赔被害单*经*损失,可以酌情从*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犯盗窃罪,判处有*徒刑五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六万*。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2026年2月8日止;罚金**决生效后*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xx退缴的违法*得人民币157,970元、扣押在案的贵州茅*酒6瓶,发还被害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21-05-12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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