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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积极主张权利

案件详情

原告:陆X,女,1990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江*XX律师。
被告:华X,男,198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江*XX律师。
原告陆X与被告华X离婚后*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受理,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审理。后*为独任*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被告华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陆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原告22万**项*利*(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利*计*);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等所有**。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支*原告45万**为生活补贴,钱*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到账。后*、被告双**理了离婚登记。但被告仅支*部分款项,尚*22万**支*。为维护合法**,原告现诉至法*,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华X辩称,被告与原告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口头约定被告能**少就给多少,之所以在离婚协议上写明*付45万**项,并写明*付期限,是为了给原告父母看的。即使被告支*原告45万**项*双**实意思表示,到期后,被告并没有*告的银行账户,原告也没有*动向*告主张*该款项,故原告不应**告收取利*。被告支*原告45万**项,系双***认知夫妻共同财产,并合理分割后,被告基于*告生活困难而答应*付的生活补贴款。
经*理查*,2018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支*原告45万**为生活补贴,钱*在2020年12月31之前到账。同日,原告与被告办理了离婚登记。原告现以被告仅支*部分款项*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原告陈*被告仅支*了部分款项,要求被告支*拖欠的款项,被告则陈*请求原告给予被告相**合理支*期限。
以上事实,有*婚证、离婚协议及当事人陈*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相***规定,夫妻双**愿离婚的,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有**约束*。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支*原告被告支*原告45万**为生活补贴,钱*在2020年12月31之前到账。协议签订当日,原告与被告到婚姻登记机关**了离婚登记。双**婚后,被告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足额支*原告款项,原告现依据离婚协议及相***规定,要求被告支*22万**项*利*,于***,本院予以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婚姻家*编的解*(一)》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X于*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陆X22万**利*(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计*)。
如果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义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民币40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1720元,共计2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


  • 2021-05-30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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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清,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是一位资深党员律师,全身投入法律行业已有三十余年。专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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