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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争取到权益。

案件详情

原告:陈X,男,汉族,住南京市玄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江*XX律师。
被告:南京某物流**公*,住所地在南京市XX。
法*代表人:李X。
原告陈X与被告南京某物流**公*(以下简*某物流**公*)工伤保险待遇、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物流**公***院公*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陈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物流**公*1.支*医疗费53003.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29天×50元/天)、护理费158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387.5元(4487.5元/月×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3850元(4487.5元/月×12个月),合计224825.17元;2.支*未签订书面劳*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6925元(2021年5月至10月,4487.5元/月×6个月)。事实和*由:其于2020年11月15日入职某物流**公**接的XX旗下南京医科大学江**区东XX配送站点从*骑手工作。2021年3月11日,其被任*为该站站长,工资为6000元/月加提成。2021年4月16日下午,其在工作时*生事故并受伤住院。2022年9月30日其被南京市XX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2年12月19日其经**能*鉴定致残程*为九级。
被告某物流**公**应*。
经*理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X于2020年11月15日入职被告某物流**公**接的XX旗下南京xx大学江**区东XX配送站点做骑手从*配送工作,双**签订书面劳*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2021年2月,因大学放寒假,某物流**公**站点配送工作也停止经*。2021年3月复工后,陈XX任*站点站长。2021年4月16日下午3:30许,陈X在校区骑车*倒受伤而住院治疗。陈XX*学附属逸夫医院治疗诊断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胸部损伤:2-9肋骨骨折、创伤性血气胸、肺挫伤、颈3/4和5/6椎间盘突出、高*压,并行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22年9月30日,南京市XX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作出苏01**工认(2022)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对陈X的上述情形认定工伤。2022年12月19日,南京市劳*能*鉴定委员会作出苏01**劳*工初(2022)XXX号劳*能*鉴定结论通*书,载明*X致残程*为玖级。2023年2月6日,陈X就本案请求向*区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以下简*仲*委)申*仲*,后**委决定终*审理,陈X于**期限内诉至本院。
关**疗费,陈X提交了入院急症病历、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外科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医疗费*票及费*明*,证明*受伤共花**疗费52995.67元。本院经**区社保部门进行核算,上述费*在医保范*内的费*为48801.87元。
关**院伙食补助费,陈X共住院两次,第一次自2021年4月16日至5月8日,第二次自2022年4月6日至4月11日,共计*院27天,其按照50元/天的标准进行主张,金*为1350元。
关**理费,陈X提交了护理费*票和*账记录,证明*第一次住院期间其共花**理费1584元。
关**次性伤残补助金,陈X为工伤九级,应*其工资的9倍支*,陈X认为其实际工作4个月,总计*放工资17950元(其中2020年11月2050元、12月4500元、2021年1月3600元、3月4200元、4月至当月16日止3600元),其要求按照4487.5元/月作为计*基数,金*为40387.5元(4487.5元/月×9)。
关**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陈X按照工伤九级的标准进行主张,分别*50000元*25000元。
关**工留薪期工资,陈X按照平*工资4487.5元/月的标准主张,在陈X提交的2021年5月8日诊断证明*中载明*议休息三个月,2022年4月9日诊断证明*中载明*议休息两周,陈X据此主张1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
关**倍工资差额,在(2021)苏0115民初8849号案中判决某物流**公***陈X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4月16日期间未签劳*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831元,因二倍工资差额最长支*11个月,现其继续主张2021年5月至10月的未签劳*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关**项*付情况,据了解,本案在诉前调解*段**物流**公**已支*18000元,陈XX在其受伤住院当天某物流**公***给医院2000元*金,其主张*医疗费*包*该2000元,除此之外某物流**公**支*任**项。
本院认为,根据法*规定,用人单*和**者必须*法*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若用人单*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该职工的各项*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支*。本案中,陈X与某物流**公**2020年11月15日起存在劳*关*,某物流**公**为陈X缴纳社会保险,后*X于2021年4月16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某物流**公***承担陈X相**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关**疗费,经*算在医保范*内的费*为48801.87元,本院对陈X主张*该项**在医保范*内的部分予以支*,超出部分不予支*。关**院伙食补助费,本院按照30元/天,共计27天的标准予以支*。关**理费,陈X提交了发票及转账记录主张*理费1584元,该费*实际发生,且在合理范*内,本院予以支*。关**次性伤残补助金,陈X为工伤九级,依据规定应*工资的9倍支*,其平*工资为4487.5元/月,陈X现据此主张*部分费*本院予以支*。关**工留薪期工资,陈X受伤前的平*工资为4487.5元/月,本院根据陈X的住院及出院后*院建议休息情况*定其停工留薪期间为5个月,故本院对陈X主张*该部分费*在5个月的范*内予以支*,超出部分不予支*。关***合同是否解*,陈X在工伤治疗结束**曾**物流**公**出要求回**公**班,某物流**公**未曾*求陈X在工伤治疗结束****公**班,应*为某物流**公**出并与陈X协商*致解*劳*合同,双**劳*合同于*工留薪期结束**日解*,即于2021年9月16日解*,陈X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依照规定应**陈X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在陈X发生工伤后,某物流**公**已支*18000元,陈XX仅支*2000元,对其余16000元*物流**公**能*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某物流**公***的2000元*院在某物流**公****给陈X的款项*予以扣除。关**签劳*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陈X在本院(2021)苏0115民初XXXX号案中已诉请主张*物流**公***2020年11月15日至2021年4月期间的未签劳*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在该案中本院仅支*了陈X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4月16日期间的未签劳*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超出部分未予支*。现陈X在本案中主张2021年5月至10月的未签劳*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该期间系在陈X于2021年4月16日工伤受伤后*治疗、恢复期间,陈X并未返岗,在此期间未签订劳*合同的责任*能**于*物流**公*,且后*双**实际行动解*了劳*关*,故本院对陈X主张2021年5月至10月期间的未签劳*的二倍工资不予支*。综上,陈X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双**劳*关*已确认解*,经**,某物流**公****陈X医疗费48801.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30元/天×27天)、护理费158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387.5元(4487.5元/月×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437.5元(4487.5元/月×5个月),合计189020.87元,扣除某物流**公**付的2000元,尚*支*187020.87元。
某物流**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决。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江**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某物流**公***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告陈X支*医疗费48801.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护理费158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38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437.5元,合计189020.87元,扣除某物流**公**付的2000元,尚*支*187020.87元;
二、驳回原告陈X的其余*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公*费500元,保全*1781元,合计2281元,由被告某物流**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


  • 2024-04-08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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