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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刑事律师高XX成功辩护掩隐罪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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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博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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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高律师对案件的精确分析和把控,最终宣告缓刑

案件详情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5) 鲁 1703 刑初 177 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XX,男,199X年X月X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公民身份号码 511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XXX,住江苏省常州市XX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XX年X月 X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XX,黑龙江XX律师。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公民身份号码 320XXX,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XXX,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XX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XX年 X月X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XX,男,20XX年X月X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公民身份号码 513XXX,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安岳县XXX。住重庆市大足区XX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XX年X月 X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公民身份号码 511XXX,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XX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XX年X月X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韦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公民身份号码 320XXX,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XXX。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XX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XX年X月X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傅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定检刑诉(2025)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X、刘XX、唐XX、唐XX、韦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 20XX年X月XX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X、检察官助理孙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XX及其辩护人高XX、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孙XX、被告人唐XX及其辩护人金X、被告人唐XX及其辩护人苏XX、被告人韦XX及其辩护人傅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底至 20XX年X月,被告人唐XX、刘XX、唐XX、唐XX、韦XX明知是 “上线” 利用红包群接收、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仍使用多个 QQ 号码在上游犯罪分子组建的红包群内抢红包,将抢到的红包转移给上游犯罪分子。被告人唐XX、刘XX、唐XX、唐XX、韦XX以抢红包方式分抢包括菏泽市定陶区XXX村民韩XX及黄XX等人被骗资金,数额分别为XXX元、XXX 元、XXX元、XX 元、XXX 元,被告人刘XX、韦XX使用银行卡等方式向上家转款分别为XXX 元、XXX元。被告人唐XX使用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分别向被告人唐XX转移所抢红包资金为XXX元、XXX元,被告人唐XX将唐XX、唐XX及其本人所抢红包汇总后通过其支付宝向上家转款共计XXX元。案发后,被告人唐XX、刘XX、唐XX、唐XX、韦XX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XX、刘XX、唐XX、唐XX、韦XX明知是犯罪所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XX、刘XX、唐XX、唐XX、韦XX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X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XX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唐XX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唐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韦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亦无异议。

唐XX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唐XX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已退赃退赔、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无刑事犯罪前科。基于以上情节,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唐XX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亦无异议。

刘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刘XX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刑事犯罪前科系初犯。基于以上情节,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刘XX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唐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亦无异议。

唐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唐XX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无刑事犯罪前科系初犯。基于以上情节,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唐XX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唐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亦无异议。

唐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唐XX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无刑事犯罪前科系初犯。基于以上情节,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唐XX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韦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亦无异议。

韦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唐XX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无刑事犯罪前科系初犯。基于以上情节,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韦XX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唐XX、刘XX、唐XX、唐XX、韦XX在本案中分别非法获利XX元、XXX元、XXX元、XXX 元、XX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依法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人李XX证言;证人黄XX证言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附黄XX QQ 交易明细、证人李XX证言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附李XX QQ 交易明细、证人许X证言附许X QQ 交易明细、证人张XX证言,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附张XX QQ 交易明细、证人张XX证言附受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附张XX QQ 交易明细、证人张XX证言附张XX QQ 交易明细、证人彭XX言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附彭X QQ 交易明细、证人包XX证言附包XX QQ 交易明细、证人岳XX证言附岳XX QQ 交易明细、证人陈XX证言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附陈XX QQ 交易明细、证人张XX证言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附张XX QQ 交易明细、证人张XX证言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附张XX QQ 交易明细、证人李X证言附李X QQ 交易明细、证人王X证言附王X QQ 交易明细、证人王XX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附王XX QQ 交易明细、证人潘XX证言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附潘XX QQ 交易明细、证人尹XX证言附尹XX QQ 交易明细、证人韩XX证言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附韩XX QQ 交易明细;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韦XX情况说明附行程记录、唐XX出行订单及情况说明、唐XX、刘XX、韦XX行程记录、前科查询、户籍信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唐XX向唐XX转账记录、唐XX、唐XX、唐XX、刘XX、韦XX QQ 账单明细、唐XX微信交易记录、唐XX、任X、韦XX、唐XX、唐XX、刘XX银行卡交易明细、韦XX、唐XX、刘XX微信交易明细、唐XX、刘XX支付宝交易明细;被告人唐XXX、刘XX、唐XX、唐XX、韦XX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X、刘XX、唐XX、唐XX、韦XX明知是犯罪所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唐X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唐XXX帮助公安机关劝说上游犯罪分子自首,应认定为具有立功情节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未安排唐XX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李XX。故唐XX及其辩护人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唐XX、刘XX、唐XX、唐XX、韦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均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基于以上情节,本院依法对五被告人从宽处罚。辩护人的对被告人唐XX、刘XX、唐XX、唐XX、韦XX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预缴纳。)。

被告人刘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预缴纳。)。

被告人唐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预缴纳。)。

被告人唐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预缴纳。)。

被告人韦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预缴纳。)。

二、被告人唐XX、刘XX、唐XX、唐XX、韦XX分别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X千元、X千元、X千X百元、XX元、X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韦XX所有的黑色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2025-08-11
  • 最高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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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博律师,主任律师,亲自撰写刑事辩护诉讼实战技能和婚姻家庭诉讼实战技能等各领域相关法律文章和成功案例。在近10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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