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长治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XX,男,汉族,个体经营,户籍地湖北省某某市,因涉嫌帮信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周峰,湖北致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案件起因:邓XX经微信好友介绍,受陌生人员邀约前往外地注册电商店铺营业执照,提供身份证、银行卡、U 盾、公章配合开户走账,约定收取劳务费但未实际获利;其名下银行卡流入诈骗被害人资金,涉案流水共计 886000.01 元。案发后邓XX主动投案,全额赔偿被害人被骗款项并取得书面谅解。公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办案经过
本案案发后,邓XX主动前往武汉当地派出所投案,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长治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定邓XX构成帮信罪,涉案流水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出具量刑建议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邓XX委托周峰律师全程代理本案。周峰律师第一时间完整阅卷,梳理全案证据,锁定当事人自动投案自首、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未实际获取劳务报酬、主观恶性较小等全部从轻量刑情节。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完整提交从轻量刑意见;案件移送法院后,律师持续承办法官对接,庭审中围绕各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主张当事人犯罪情节较轻,具备多重从轻情节,请求法院大幅降低刑罚,优先适用单处罚金,免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拘役刑罚。被告人全程认可指控事实、罪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无异议,配合法庭全部审理流程。全案证据包含报案材料、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谅解书、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完整佐证事实。
五、案件结果
- 判决结果:被告人邓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 15000 元,罚金已全额缴纳,无拘役、无缓刑考验期,无需限制人身自由。
- 裁判理由:法院采纳辩护人全部辩护观点,认定邓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综合全案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 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从轻处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