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李XX诉河南某**有*公**东*格确认纠纷案
案号:(2023)豫0184民初6103号
审理法*:河南省新郑*人民法*
案情简*
原告李XX因被冒名登记为被告河南某**有*公**东,向**提起诉讼。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何X律师。被告河南某**有*公**所位于*郑*,法*代表人为黄X。
原告主张*自2005年*告**公**立时*冒名登记为股东,出资额显示为50万*,但从*知晓**公**在、未参与经*、未出资或分配利*。**公**案中所有“李XX”签名均非本人所签,导致其被列为被执行人并限制高*费,故请求法*确认其不具备股东*格并要求被告撤销工商*记。
办案经*
本案于2023年6月7日立案,适用简***公*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X与被告法*代表人黄X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法*委托河南XX**公**相***中的“李XX”签名进行笔迹鉴定。2023年7月26日,鉴定机构出具意见,确认档案中所有“李XX”签名均非原告本人所写。原告为此支*鉴定费11000元。
案件结果
法*判决支*原告诉请,理由如下:
股东*格认定:工商*记仅为形式特征,需结合实质特征(如出资意思表示、实际出资等)综合判断。本案中,原告被冒名登记,无成*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也未实际出资,故不具备股东*格。
法*依据:
《**公**》第二十六条(注册资本认缴规定);
《**公**》第三十一条(出资证明*签发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及第二百六十条(迟延履行责任)。
判决内容:
确认原告不具备被告**公**东*格;
被告于*决生效后10日内撤销原告的股东*商*记;
被告向*告支*鉴定费11000元;
案件受理费4455元*被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高法*
代理书记员:朱书记员
裁判日期:2023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