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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何阳律师通过专业的诉讼策略设计,精准把握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实质重于形式"的法律原则。律师主导启动笔迹鉴定程序并成功获取关键证据(鉴定意见书),有力证明了冒名登记的事实。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何阳律师帮助当事人解除了股东身份绑定及衍生的债务风险,充分体现了律师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和权益维护方面的专业价值。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李XX诉河南**有*公**东*格确认纠纷案

案号(2023)0184民初6103
审理法*:河南省新郑*人民法*

案情简*

原告李XX因被冒名登记为被告河南**有*公**东,向**提起诉讼。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何X律师。被告河南**有*公**所位于*郑*,法*代表人为黄X

原告主张*自2005年*告**公**立时*冒名登记为股东,出资额显示为50万*,但从*知晓**公**在、未参与经*、未出资或分配利*。**公**案中所有李XX签名均非本人所签,导致其被列为被执行人并限制高*费,故请求法*确认其不具备股东*格并要求被告撤销工商*记。

办案经*

本案于202367日立案,适用简***公*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X与被告法*代表人黄X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法*委托河南XX**公**相***中的李XX签名进行笔迹鉴定。2023726日,鉴定机构出具意见,确认档案中所有李XX签名均非原告本人所写。原告为此支*鉴定费11000元。

案件结果

法*判决支*原告诉请,理由如下:

股东*格认定:工商*记仅为形式特征,需结合实质特征(如出资意思表示、实际出资等)综合判断。本案中,原告被冒名登记,无成*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也未实际出资,故不具备股东*格。

法*依据

《**公**》第二十六条(注册资本认缴规定);

《**公**》第三十一条(出资证明*签发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及第二百六十条(迟延履行责任)。

判决内容

确认原告不具备被告**公**东*格;

被告于*决生效后10日内撤销原告的股东*商*记;

被告向*告支*鉴定费11000元;

案件受理费4455元*被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高法*

代理书记员:朱书记员

裁判日期2023731


  • 2023-07-31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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