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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欠条,三万劳务费,包工头久拖不给。朱律师介入后,并未直接起诉激化矛盾,而是精准运用“调解+司法确认”组合策略,将一纸协议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为当事人高效收回欠款的同时,附加上违约金“紧箍咒”。专业律师的价值,在于用最优解将权益“白纸黑字”变为“真金白银”。

案件详情

包*头劳*费*欠不给调解*

(2025)0211民特()xxx

申*人:赵X,男,xxxxxxxx日出生,公*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户籍*xxxxxxxxxxxx,现住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浙江*杭(宁*)律师*务所律师。

申*人:周X,男,xxxxxxxx日出生,公*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汉族,户籍*xxxxxxxxxxxxxxx

办案经*:

20248月,被告雇佣原告为浙B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工作。2025323日,原被告对账进行结算,被告尚*原告劳*费3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赵xx202410月、11月、12月工资30000元*410日付清。到期后,原告一直催讨至今,被告分文*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特向*院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案件结果:

申*人赵xx与申*人周xx因劳*合同纠纷,于2025612日经**市镇海*人民调解*员会调解,达成*解*议如下:

一、申*人周xx支*申*人赵x劳*费30000元,此款分期付,自20256月起至9月,每月月底前支*7500元;

二、申*人周xx有***期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剩余*项*前到期,且申*人周xx需另外支*未履行部分15%的违约金,申*人赵xx有**未履行部分和*约金*并向**申*强*执行;

三、申*人赵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行完毕,双**后*此纠纷一切无涉。

本院经*查*为,申*人达成*调解*议,符*司**认调解*议的法*条件。

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人赵xx与申*人周xx2025612日经**市镇海*人民调解*员会主持调解*成*调解*议有*。

当事人应*按照调解*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履行的,对方*事人可以向*民法*申*执行。

审判员:xxx

2025612

书记员:xxx


  • 2025-06-12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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