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劳*费*欠不给调解*
(2025)浙0211民特(调)xxx号
申*人:赵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户籍*xxxxxxxxxxxx,现住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浙江*杭(宁*)律师*务所律师。
申*人:周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汉族,户籍*xxxxxxxxxxxxxxx。
办案经*:
2024年8月,被告雇佣原告为浙B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工作。2025年3月23日,原被告对账进行结算,被告尚*原告劳*费3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赵xx2024年10月、11月、12月工资30000元*4月10日付清。到期后,原告一直催讨至今,被告分文*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特向*院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案件结果:
申*人赵xx与申*人周xx因劳*合同纠纷,于2025年6月12日经**市镇海*人民调解*员会调解,达成*解*议如下:
一、申*人周xx支*申*人赵x劳*费30000元,此款分期付,自2025年6月起至9月,每月月底前支*7500元;
二、申*人周xx有***期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剩余*项*前到期,且申*人周xx需另外支*未履行部分15%的违约金,申*人赵xx有**未履行部分和*约金*并向**申*强*执行;
三、申*人赵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行完毕,双**后*此纠纷一切无涉。
本院经*查*为,申*人达成*调解*议,符*司**认调解*议的法*条件。
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人赵xx与申*人周xx2025年6月12日经**市镇海*人民调解*员会主持调解*成*调解*议有*。
当事人应*按照调解*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履行的,对方*事人可以向*民法*申*执行。
审判员:xxx
2025年6月12日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