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余**XX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281民初xxxx号
原告:麻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浙江xxx(宁*)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余**。
办案经*:
原告麻xx诉被告李xx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麻xx于2023年7月14日向*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麻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朱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麻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令被告归*原告400000元*利*(以400000元*基数,自2021年5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由:原、被告系合作关*。后*被告的多次恳求下,原告同意将(2019)浙0212民初xxx号、(2020)浙02民终xxx号案件项*原告与被告共同享有*对宁*xxxx**有*公*800000元*权,全*由被告在(2021)浙0212执xxxx号案件中抵扣被告李xx对宁*xxxx**有*公**债务。因原告人在湖北,故出具授权*托书给被告。后*被告请求下,原告从*北赶到宁*市鄞州区人民法*与各方*同办理执行和**宜。同时*告向*告承诺:在执行和**议签订后*日内支*原告150000元,2021年10月归*余*250000元。但到期后,被告均未按约支*。事后*告一直通*各种方*催促被告支*款项,但被告一再拖延。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原告特向**起诉。
被告李xx书面答辩称,原告要求被告归*款项*乏事实依据,虽然相**决中未将麻xx拉进来,但案涉折抵的800000元*是麻xx应*要承担的费*。被告当时*了让原告签署授权*托书,被迫写下了250000元*条,欠款实际并不存在;(2020)浙0212民初xxx号案件,被告没有*原告牵扯进来,但原告实际也是要承担责任*,(2019)浙0212民初xxx号案件若败诉,原告也是没有800000元*的份额的;当时*律师*及相**人是了解*情的,但因本被告在外地无法**证人出庭,望法*查**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麻xx为证明*主张,向*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省略)。被告李xx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本院经*查*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被告李xx为证明*主张,向*院提交了(省略)本院经*查*为原告的质证意见成*,原告并未明*表示愿意以自己的份额去偿还被告名下的债务,反而有*示“我又没造木屋”、“事实是跟我没关*”等认可(2020)浙0212民初xxx号判决结果的意思,即原告认为该案的债务与原告无关,本院对该证据的关*性不予采信。
本院经*理查**下案件事实:
(省略内容)
案件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实质就是原告麻xx将40万*(及利*)债权*让给被告李xx是无偿还是有*;若是有*,对价是多少金*。在执行和**议中,原、被告已经**(2019)浙0212民初xxxx号案件中的80万*(及利*)原告麻xx和*告李xxx是各半享有*,相**生效判决也已经*定原告麻xx无需承担任**务,故从**而言,原告麻X将自己的40万*(及利*)份额转让给被告李xx抵扣李xx个人的债务不可能*无偿的,只是为了方*案件的处理,被告也没有*据证明*告麻xx愿将40万**与被告李xx偿还债务;至于*告李xx出具的欠条,本院认为应*理解*原、被告双**40万**的25万**定了具体的还款时*,对另外的15万**约定具体的还款时*,而非原告对15万**权*放弃。综上,原告将40万**债权*让给被告,被告应*支*同等的对价,被告没有*据证明*告系无偿转让,本院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关**告主张*利*损失,因原、被告双**对15万**定具体的还款时*,故本院认为利*起算时*宜认定为起诉之日,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合法**的部分,本院予以支*。被告李xx经*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的依法*理和*决。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李xx支*原告麻xx价款400000元,支*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50000元*基数按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计*的利*,支*自2023年7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50000元*基数按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计*的利*,款限于*判决发生法*效力后*日内付清;
2、驳回原告麻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宁*市中级人民法*;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宁*市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xxx
二○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