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XX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刑不诉〔2022〕273号)
一、文书基本信息
发文机关:北京市顺义区XX
文书类型:不起诉决定书
文书编号:京顺检刑不诉〔2022〕273号
作出日期:2022年6月28日
二、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
姓名:郑XX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93年1月13日
身份证号:XXX
民族:汉族
文化程度:初中
职业:无业
户籍地址:山西省洪洞县兴唐XX和XX
居住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高XX
三、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2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
2022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2022年3月25日:经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四、辩护人信息
姓名:刘XX
执业机构:北京市XX
职务:律师
五、案件审理程序
2022年3月24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2022年3月25日:检察院告知诉讼权利
2022年4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
2022年5月23日:补查重报
六、公安机关认定事实
2021年11月28日,在顺义区南XX,郑XX伙同王XX:虚构"李XX"身份,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使用伪造的《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诱骗张XX(男,27岁,河北人)签订《车辆指标租赁协议》,骗取张XX人民币47,000元
七、检察院审查认定
经审查认为: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郑XX是否明知王XX利用假指标诈骗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八、不起诉决定
决定:对郑XX不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九、救济途径告知
被害人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十、文书签署
制作机关:北京市顺义区XX
日期:2022年6月28日
此决定书体现了检察机关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