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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涉诈骗案证据不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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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庆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案件中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提出证据不足、事实存疑的关键辩护意见,助力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了当事人被错误追究刑责,体现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案件详情

北京市顺义区XX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刑不诉〔2022〕273号)

一、文书基本信息

  • 发文机关:北京市顺义区XX

  • 文书类型:不起诉决定书

  • 文书编号:京顺检刑不诉〔2022〕273号

  • 作出日期:2022年6月28日

二、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

  • 姓名:郑XX

  • 性别:女

  • 出生日期:1993年1月13日

  • 身份证号:XXX

  • 民族:汉族

  • 文化程度:初中

  • 职业:无业

  • 户籍地址:山西省洪洞县兴唐XX和XX

  • 居住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高XX

三、案件办理过程

  1. 2021年12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

  2. 2022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3. 2022年3月25日:经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四、辩护人信息

  • 姓名:刘XX

  • 执业机构:北京市XX

  • 职务:律师

五、案件审理程序

  1. 2022年3月24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2. 2022年3月25日:检察院告知诉讼权利

  3. 2022年4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

  4. 2022年5月23日:补查重报

六、公安机关认定事实
2021年11月28日,在顺义区南XX,郑XX伙同王XX:虚构"李XX"身份,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使用伪造的《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诱骗张XX(男,27岁,河北人)签订《车辆指标租赁协议》,骗取张XX人民币47,000元

七、检察院审查认定
经审查认为:

  1.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郑XX是否明知王XX利用假指标诈骗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八、不起诉决定

  1. 决定:对郑XX不起诉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九、救济途径告知
被害人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十、文书签署

  • 制作机关:北京市顺义区XX

  • 日期:2022年6月28日

此决定书体现了检察机关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2022-06-28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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