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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购房诈骗案证据不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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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庆律师在本案中通过精准分析证据漏洞,有效驳斥公安机关指控,推动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成功争取不起诉决定,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程序中对证据标准的严格遵循。

案件详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刑不诉〔2021〕935号)

一、案件基本信息

  1. 文书名称:不起诉决定书

  2. 文书编号:京海检刑不诉〔2021〕935号

  3. 作出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4. 决定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二、被不起诉人信息

  • 姓名:陈XX

  • 性别:女

  • 出生日期:1980年8月7日

  • 公民身份号码:XXX

  • 民族:汉族

  • 文化程度:大专

  • 职业:无业

  • 户籍地址: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东埔街西环XX

三、案件侦办与强制措施过程

  1. 涉嫌罪名:诈骗罪

  2. 刑事拘留:2021年4月20日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执行

  3. 批准逮捕:2021年5月25日经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海淀分局执行逮捕

  4. 案件移送:2021年7月15日由海淀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四、审查起诉过程

  1. 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 第一次:2021年8月13日至9月7日

    • 第二次:2021年10月22日至11月19日

  2.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1年10月8日至10月22日),原因:案情复杂

五、公安机关指控事实

被不起诉人陈XX于2017年6月至2019年5月20日期间,以“帮助被害人唐XX买房”为由,骗取唐XX人民币86万元,涉嫌诈骗罪。

六、检察院认定及决定

  1. 审查结论: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3. 决定:对陈XX不起诉

七、被害人权利告知

被害人唐XX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2021-12-15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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