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刑不诉〔2021〕935号)
一、案件基本信息
文书名称:不起诉决定书
文书编号:京海检刑不诉〔2021〕935号
作出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决定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二、被不起诉人信息
姓名:陈XX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80年8月7日
公民身份号码:XXX
民族:汉族
文化程度:大专
职业:无业
户籍地址: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东埔街西环XX
三、案件侦办与强制措施过程
涉嫌罪名:诈骗罪
刑事拘留:2021年4月20日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执行
批准逮捕:2021年5月25日经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海淀分局执行逮捕
案件移送:2021年7月15日由海淀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四、审查起诉过程
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第一次:2021年8月13日至9月7日
第二次:2021年10月22日至11月19日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1年10月8日至10月22日),原因:案情复杂
五、公安机关指控事实
被不起诉人陈XX于2017年6月至2019年5月20日期间,以“帮助被害人唐XX买房”为由,骗取唐XX人民币86万元,涉嫌诈骗罪。
六、检察院认定及决定
审查结论: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决定:对陈XX不起诉
七、被害人权利告知
被害人唐XX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