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刑不诉〔2023〕1052号)
一、 被不起诉人基本信息
被不起诉人麻XX,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XX(网点支行)行长。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XX2单XX。
二、 案件来源与强制措施
被不起诉人麻XX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3年8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该案于2023年8月28日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三、 依法审查查明的事实
2023年8月,麻XX因违规养犬被群众举报。同年8月9日9时许,民警刘x带领工作人员前往本市海淀区西三旗信息科技大学清河XX单XXXX的住所,依据相关规定欲将其违规饲养的犬只带走。在此过程中,麻XX拒不配合工作。在民警刘爽阻拦他人将犬只带走时,麻XX用手推搡民警刘爽的肩部,致其倒地,造成其右膝部软组织损伤。后经鉴定,该损伤未构成轻微伤。
案发当日,麻XX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并随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四、 本院认为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麻XX的行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公务行为。但是,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且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之规定,决定对麻XX不起诉。
五、 权利告知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