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冀1024刑初91号
公诉机关: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XX,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河北省香河县人
辩护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案件事实】
2018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人丁XX在香河县大香公路潮白河XX上,因行车问题与被害人郑X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丁XX用拳头击打郑X眼部,致其左眼眶下壁骨折。经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郑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证据材料】
被告人丁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认罪书
被害人郑X的陈述
证人丁X、周X、张XX的证言
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伤情照片
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交款条、收款条、谅解书
抓获经过说明
户籍证明信
【审理过程】
香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7日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量刑情节】
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
被害人在事情起因及发展过程中存在过错
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取得被害人谅解
系初犯,无前科
不予采纳的情节:
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的意见
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
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请求
【判决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丁XX犯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张XX
人民陪审员:韩XX、黄静
二〇一八年九月
【律师价值】
刘XX律师为被告人提供了专业辩护,重点突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已赔偿并获得谅解、系初犯等从轻情节,成功争取到缓刑判决,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刑事辩护在量刑环节的重要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