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无法定离婚理由且对方不同意离婚的当事人成功争取到一次判离
仁寿县人民法院(2024)川1421民初8806号
案情简介:
原告:汪XX,代理律师:范XX律师。
被告:李X。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务需要分割。
办案经过:
诉讼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庭审中,经过我的询问,最终被告陈述的是如果返还彩礼,就同意离婚。对此,我向法官提出几点代理意见:1、被告是同意离婚,只不过对于彩礼是否应予返还以及返还多少存在问题。也就是说,双方对于离婚都是同意的,本案争议焦点应该是彩礼是否返还。2、彩礼是否应该返还?双方结婚了多年,共同生活了多年,彩礼也只有3万元,根据彩礼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规定,彩礼无需返还。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原被告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均认可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判决如下: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审判员:曹卉
2025年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