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输了劳动仲裁,一审成功帮组其维权,获得了应得工资。
(2025)川0104民初9724号锦江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周X,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继彬律师。
被告:XX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5年4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办案经过:
原告自己申请劳动仲裁(2024)09516号,仲裁裁决驳回了原告全部仲裁请求。委托我进行一审。仲裁驳回的理由是,双方进行了约定:原告休假在家养胎,被告公司每月开基本工资11600元。被告公司已经按照约定的工资给付给了原告,所以原告请求补发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没有得到支持。我重新梳理案件事实,并收集相关证据。重要的证据就是休假期间,原告被公司要求回去上班,正常打卡和工作,这段时间的工作对应的劳动报酬应该是原告以往提供正常工作时对应的工资,不应该仍按照约定的工资进行给付,因为约定的条件是原告在家休息养胎,而现在是正常提供了劳动,应该按照实际工作16600进行发放,应该补齐未发放的工资,即每月5000元。
案件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2024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公司主张应按照每月11600元的标准向原告发放工资,因居家办公不发放5000元的月度激励。根据《薪酬明细》,原告在此期间的工资存在扣减的情况,工资发放标准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被告公司应举证证明其系依法扣减,但被告公司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差额部分6112元(11600元/月×7个月-75088元)应予补发。关于5000元的月度激励,该绩效扣发的前提是原告居家办公,但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薪酬明细》载明的出勤天数, 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10月10日期间原告在公司办公场所上班,月度激励17988.51元(3个月×5000元/月+5000元/月÷21.75X13天)应予发放。故被告公司应向原告支付2024年4月至10月工资24100.5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4年4月至2024年10月工资24100.51元。
审判员:李xx
2025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