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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我方代理驾驶摩托车方最后判决确认责任比例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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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传统3、7主次则比例,以1、9比例进行责任划分,同时部分赔偿超过传统法定标准。

案件详情

本案系海南省某法院办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本案基本情况为:2024 年 1 月 14 日,x驾驶多用途货车从三亚市吉阳区XX方向沿鹿城大道往落
笔洞路方向行驶,途径三亚市吉阳区鹿城大道与南新XX四路路段
时,将驾驶电动车的xx撞倒,并造成xxx当场死亡。2024
年 2 月 27 日,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吉阳大队出具道路交
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医院诊断, xx因本次事故造成胫腓骨骨干骨折、肱骨骨折、腰椎骨折等
多处极为严重的骨折。原告认为x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 90%责
任,具体原因如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
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
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
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
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
度”、第四十四条“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
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
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
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具
体到本案中,x在限速 60km/h 的路段以 69km/h 速度通过没有
信号灯的人行横道严重违反《道交法》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
直接原因。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
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而在本案事故发生
时,通过侦察机关调取x通话记录可见,x在驾驶时不断拨
打电话安排次日芒果园工作,严重分散了驾驶时注意力,甚至没
有发现右侧车道车辆已经在停车避让xx驾驶的电动车,同样
也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我方经过举证、陈述、辩论,最终法庭采纳我方意见,突破传统3、7主次则比例,以1、9比例进行责任划分。


  • 2025-04-29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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