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赛检未刑不诉[2023]12号
被不起诉人刘XX,女,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22年8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
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2年9月3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2022年8月20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XX、李XX、
张XX、兰XX等人,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摩尔城房间,因琐事与被害人刘X发生纠纷,于当日7时许将被害人刘X带至兰XX等人居住的房间,通过堵门的方式不让其离开,长达5个小时左右,期间采用抽耳光、踢臀部、
灌水、吃烟灰等手段殴打被害人刘X致其多处软组织损伤。当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闫XX到房间,也对被害人刘XX实施了殴打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XX、李XX、张XX、闫XX赔偿了被害人刘XX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且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
条的规定,决定对刘XX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