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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王艳律师
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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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基本信息

  • 案例标题: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 案号:(2022)苏 05 民终     9416
  •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XX

案情简介

  • 原告(被上诉人):张X(化名)
  •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江苏XX律师
  • 被告(上诉人)A 公司(化名)

  2004 2 24 日,张X入职 A 公司,先后任维修工、维修班长(2019 年岗位名称变更为机械点检维护)。2007 6 月起,A 公司为张X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016 11 28 日双方签订期限至 2021 12 28 日的劳动合同。2021 6 月,A 公司拟将张X从机械点检维护调至机械维修工,张X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2021 10 4 日至 10 日,张X未执行A 公司安排的机械维修工工作,A 公司于 10 22 日作出 [2021]13 号通报,以怠工扣张X 4 分、降薪 300 元并调岗。2021 11 16 日,A 公司通知张X 17 日起参加停工培训,张X 17 日、18 日未参与,19 日下午起补训至 21 日,A 公司仍于 19 日作出 [2021] 19 号通报,以拒不执行停工教育 4 分并安排待岗。11 30 日张X拒绝待岗期培训考试,A 公司于 12 1 日作出 [2021]21 号通报,以不服从安排 4 分。12 3 日,A 公司以张X一个惩处周期内累计扣分 12 分为由,依据《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工会。

办案经过:

        仲裁阶段:代理律师代理委托人张X向X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 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支付赔偿金、年休假工资、拖欠工资。2022 年 2 月 8 日,仲裁委员会作出X劳人仲案字 [2022] 第 X号仲裁裁决,裁定 XX公司支付张X 2021 年 11 月至 12 月 3 日工资 6567.09 元、2020 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8454.10 元、2021 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7659 元,驳回张X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阶段:张X不服仲裁裁决向江苏省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XX公司支付赔偿金、工资、年休假工资。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结果,支持张X2021 年 11 月至 12 月 3 日工资 6567.09 元、2020 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8454.1 元、2021 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7659 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63208.68 元,合计 385888.87 元。

二审阶段: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XX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需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XX公司对张X的第二次扣分处分的事实依据不足,第三次扣分处分的事实前提不能成立。XX公司依据三次处分累计扣除 12 分并据此解除与张X的劳动合同关系,事实依据不足,一审认定XX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并支付相应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 XX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 XX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二审审判人员为审判员沈xx,书记员为王x

        裁判日期:二审判决日期为 2022 11 9


  • 2022-11-09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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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任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深耕法律领域 12 余年,凭借扎实的专业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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