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人郑某伙同孙X于2014年至今2015年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公司急需资金周转,采取担保人担保或者不能兑付的转账支票抵押的方式,取得信任,向多人骗取借款。骗取任X306万元、骗取王X51万元、骗取陈X12万元。
办案经过: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借款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了案件,会见了被告人,了解到了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了阅卷。首先认为本案并不构成犯罪,为经济纠纷,抵押支票是受害人提出的,对于无法提取钱款为明知,不存在欺骗。其次,有实质性的还款行为和还款诚意。第三,没有逃避行为。第四,关于现金借款没有收条,无法证明是否交付。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经济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与公诉方对于案件基础定性各执一词,辩护律师围绕印证案件为经济纠纷搜集了相关证据,在开庭辩护时予以指明,并全程在案件中坚持做无罪辩护,最终在公诉人建议量刑为14-15年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被告人大部分的案值不成立,认定诈骗数额为12万元,一审判决(2022京0118刑初62号判决书)郑某有期徒刑3年9个月。
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本案二审阶段指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过二审法院审理,检察院撤回抗诉,二审法院出具裁定(2024京01刑终353号),一审判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