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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樊佳会律师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胜诉,实现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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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X601民初55

原告:石家庄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XXX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XX,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X6X52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XXX

原告石家庄X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XX公司)与被告陈XX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XX、被告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原、被告20201224日签订的经销《合同书》已经解除;二、判令被告拆除含有XX的店面招牌及店内一切与XX相关的宣传标识、产品;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品牌使用费及品牌诚意金2X006;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1224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20201224日至20211223日期间,授权被告为邢台市XXXXXX及配件产品的区域经销商,并约定了具体的销售任务。另约定,如被告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销售任务将视为违约,原告可据此解除本合同,另,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愿意续延本合同,需在本合同期满30天前重新签订书面合同,期满未续约,自本合同期满之日起合同终止。此外,如被告完不成销售任务,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交纳品牌使用费和品牌诚意金(详见《合同书》及附件)。因被告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严重完不成双方约定的销售任务,原告已据此告知被告取消其经营权,并在上述合同期满后未与被告续约。依照合同约定,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书》应已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按约定拆除含有XX标识的门牌及其他宣传标志,不得再以XX名义销售、安装、宣传。然被告至今仍悬挂XX门牌,以XX名义宣传,甚至从原告其他地区经销商处购买货物,跨省销售,其行为已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给XX造成非常恶劣的品牌影响。原告曾多次书面或口头告知被告解约事宜并要求其停止违约侵权行为,但被告仍一意孤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予支持诉请为判。

XX辩称,因新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才影响了未完成任务,并未违反合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021年以来邢台市发生多次疫情,政府采取了严厉的疫情防控措施,包括封城、静默化管理等,其经营专卖店所在商场多次受疫情影响而停产停业,疫情其不可抗力影响导致专卖店无法正常经营,答辩人还承担租金,人员工资等大额支出,损失惨重,根据答辩人和原告签订的合同书第13条约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依据合同书规定原告无权随意解除合同并要求答辩人支付品牌使用费和品牌诚意金2X006元,并应根据合同书在合同合法解除后退还答辩人之前缴纳的保证金20000元。对案涉合同无异议,对诉求不认可,对诉求1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告所述的没有完成销售任务不成立,案涉合同履行完毕,后续合同应继续续签。对合同履行完毕没有异议。原告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针对诉求2原告方让我摘除门头有异议,原告方已经口头答应我转让店面,原告方出尔反尔,是一种不诚信的违约行为,双方已经达成口头协议,恢复合作且原告协助答辩人完成经销权转移,并实施了实际的履行行为,虽然原告发出非法解约通知函,但之后双方经协商达成继续合作并协助转移经销权的口头协议。原告方总经理罗XX、副总经理郭XX都明确表示双方继续合作,之后恢复向答辩人调货用于经营销售并派人到邢台市了解情况,协助答辩人将经销权转移给X(相关证据随后提交)之后原告方没有正当理由违反协议,未继续协助答辩人完成经销权转移。综上,证明省公司为了达到产品销售结构的统一布局而取消我,这一切都是为了产品统一代理商而作出的改变,省公司这种以大欺小、强势碾压经营商,我们坚决不能接受。我方在对方强势的碾压情况下不得已以低于市场几倍的价格无奈转让,而原告方在已答应的情况下出尔反尔,不与转让方续签合同和授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122X日,石家庄XX商贸有限公司(甲方)与陈XX(乙方)订合同书。合同乙方经营地址:XXXX之家;合同书第一条合同目的:乙方以特别约定的经销方式在约定期限内与甲方进行合作,即乙方按本合同约定,通过甲方向XX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使用XX集团注册商标为XXXX的产品,在授权区域内开办专卖店,销售与服务直接用户,并承担独立经营责任,达到相应的销售和市场目标;第二条经销条件、区域、期限、方式及定义:…3、甲方授权乙方进行本合同相关经销的期限为:20201224日至20211223日止。本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愿意续延本合同,需在本合同期满30日前重新签订书面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及合同的解除:……(4)与甲方其他销售商互相借调货物或跨省经销商借调货物。(5)乙方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任务;3………乙方发生上述第(5)项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视情况修改本合同规定的经销方式、乙方销售活动行政区域范围,直到完全取消乙方的经销权解除合同……5……本合同因期满未续约的,自本合同期满之日起合同终止;第七条结算及发货:……3、货物从甲方库房发出后货物所有权即为乙方所有……;第九条知识产权保护:……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以对外宣称XX(注明商品种类)经销商,以此来说明商品来源。但合同终止后,乙方须立即停止继续XX注册商标的产品和衍生名称……:第十条双方关系:……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得转让抵押,经销权不得转移……;第十三条不可抗力:……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合同附件:12021年度XXXX销售任务书22021年度XXXX产品配置及价格……3、石家庄XX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年会文件;附件2021年度XXXX销售任务书:一、2021年度在所负责区域内改造、发展XX终端综合店适用面积:2XX.12150.XX平方米……二、2021年度XXXX销售任务……2021年度XXXXXX安装销售任务:6000平方米……;附件2021年度年会文件:三、2021年度强化XX销售考核及奖励政策……三、考核政策……1、任务分解:1)公司根据集团下达的全年任务,设定各经销商的月度、季度、年度销售进度控制目标。XX月、X月的季度进度为2X%10月、11月、12月的季度进度为2X%……2、月度任务考核政策1)详见每月公司具体月度政策。2)未完成月度任务指标的经销商,公司对其差额部分收取2/平方米的品牌使用费,公司将直接从货款中扣除……4)如经销商未能按照预期进度完成月度任务目标,河北公司渠道部将结合经销商任务完成情况,对差额部分按照比例调整后续月度任务考核。经销商需按调整后的月度任务执行。3、季度任务考核政策……3)、每季度三品类合计完成率倒数20名,且季度完成率低于50%,经销商需按照季度平米数差额*5/平米向公司缴纳品牌诚意金……

合同签订后,陈XX所经营的门店使用XXXX”“XXXX作为招牌。陈XX2021年度销售数据为:1月份0平米、2-3月份650平米、4月份1X3平米、5月份66平米、X月份 11X平米、X月份X2平米、X月份142平米、10月份0平米、11月份0平米、12月份3X2平米,以上合计23XX平米。2022520日,XX公司制作解约通知函并已送达给陈XX

另查明,2021年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陈XX所经营门店(XX之家店:邢台市桥西区XX之家JM21-1-b1-0X3XXXX龙店:邢台市桥西区XXXX龙家居广场负一层FX)所在地邢台市进行了对应管控措施。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陈XX提起反诉,但庭审中当庭放弃反诉,亦未交纳反诉费。

本院认为,XX公司与陈XX签订的合同书及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虽然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时间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关于XX公司要求依法确认案涉合同已经解除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述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至20211224日,现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于20211224日自行终止。XX公司的上述诉求已无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XX公司要求被告拆除含有XX的店面招牌及店内一切与XX相关的宣称标识、产品的问题,本院认为,案涉合同于20211224日终止,双方未续签,故就XX公司所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经营资源陈XX已无使用权,且根据案涉合同第一条、第九条,陈XX应停止使用,但案涉专卖店还有XX的店面招牌及与XX相关的宣称标识存在,故原告的上述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品牌使用费及品牌诚意金2X006元,本院认为,民事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2020年全国爆发新冠疫情,2021年新冠疫情继续肆虐,疫情防控政策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同时也致使人员流动减少、商业行为骤减商业经营活动受到冲击,即被告陈XX所经营专卖店的经营状况受到影响,同时也因此造成不可避免的经济损失。在疫情无情人有情的特殊时期,双方应推已及人、互体互谅、协力克难,共同构建和谐社会,故对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拆除案涉专卖中含有XX的店面招牌及店内一切与XX相关的宣传标识二、驳回原告石家庄XX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X元,由原告石家庄XX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XX;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XX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XXX,邮编0500X3,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X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XX,账号:XXXX05X64X,开户银行:河北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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蜘达C

二十九日

官的2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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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29
  • 铁路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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