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无罪释放
案情情况:
杨X(男)与李X(女)是通过朋友介绍,双方互有好感,一起吃过几次饭。2025年5月2日,杨X约李X吃晚饭,李X赴约后,双方共同饮酒。饭后双方相约去附近的酒店,俩人进入房间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一早李X先离开宾馆,中午时杨X退房离开了宾馆。下午,杨X接到派出所电话,被告知涉嫌强奸罪要求主动到派出所做笔录。根据该《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妇女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办案经过:
杨X的家属找到了我,接受家属的委托之后,首先会见了杨X,并根据其描述的事实以及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书,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杨X存在强迫的行为,李X也没有醉酒。在监控可以看出从饭店到酒店路上以及在宾馆的大厅,李X都是自己在走,并没有被搀扶,甚至俩人还在嬉闹,足以说明李X是清醒的,是清楚俩人共同进入的宾馆和房间,房间的门也是李X打开。另外,李X也没有被强迫而应该存在的明显伤痕,都可以说明双方均是自愿发生关系。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代某释放回家。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再次发现证据上的不足,只有李X一个人的口供,在案实物证据等其他证据都与其口供不一致,无法定罪。通过律师积极与检察院沟通,多次提交律师意见,最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办案结果:
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8月6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杨X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