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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江**南通*中级人民法*民事判决书

(2025) 苏 06 民终XXX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XX**公*,住所地江**启东*XXX。

法*代表人:潘XX,该**公**行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XX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公*,住所地北京XXXXXXX。

法*代表人:徐X,该**公**行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男,该**公**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上海XX律师。

上诉人江*XX**公*(以下简*XX**公*)因与被上诉人北京XX**公*(以下简*XX**公*)股东*情权*纷一案,不服江**启东*人民法* (2025) 苏 0681 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立案后,依法*用独任*公*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上诉人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XX**公**诉请求:1. 撤销一审判决;2. 裁定驳回一审XX**公**诉;3. 诉讼费*XX**公**担。事实和*由:1. XX**公**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XX**公**诉时*用了 2024 年 10 月 9 日的工商*更登记领取的《营业执照》,徐X被记载为法*代表人。但该次变更系使用伪造的股东*决议和*京XXX科技**有*公*(以下简*XXX**公*)公**取。XXX**公**于 2025 年 2 月 15 日向*京XX海*区人民法*提起诉讼【案号 (2025) 京 0108 民初XXX号】,要求撤销前述工商*记。同时XXX**公**有**造印**为向*京XX公**海*分局报案并已被立案受理。2. 一审法*在认识到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XX**公**份合法*的情况*,开始援引 2022 年 11 月 11 日股东*决议为XX**公**找所谓 “合理” 的借口。XXX**公**经*北京XXXX人民法*提起诉讼,要求确认 2022 年 11 月 11 日股东*决议无效。该案正在审理过程*,本案应*中止审理。此外,徐X等人持有 2022 年 11 月 11 日决议,完全*以据之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但其伪造 2024 年 10 月 9 日决议,原因应*自知 2022 年 11 月 11 日决议不靠谱,一审法*却以该 “不靠谱” 决议作为裁判依据。

XX**公**称:1. 徐X的法*代表人身份已由生效判决确认,由徐X代表XX**公**诉合法**。一审判决援引生效判决作为裁判依据,并无不当。2. XX**公****销 2024 年 10 月 9 日工商*记的诉讼至今尚*审结,该案涉及工商*记变更效力,与本案中徐X的法*代表人资格无关。

XX**公***审法*起诉请求:1. 判令XX**公**整提供自 2021 年 1 月 14 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股东*册、股东*会议记录、董*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务会计*告(含资产负债表、利*表、现金*量表及相**表、会计*表附注和*务情况*明*)供XX**公**委托的会计**务所、律师*务所等中介机构查*、复制,查*时*不少于*五个工作日;2. 判令XX**公**整提供自 2021 年 1 月 14 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簿(含总账、明*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计*证(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合同等有***)供XX**公**委托的会计**务所、律师*务所等中介机构查*,查*时*不少于*五个工作日;3. 本案的诉讼费*由XX**公**担。

一审法*认定事实:XX**公***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法*代表人为潘XX,其担任*行董*,杨XX担任*经*,XXX担任*事。XX**公** 2021 年 1 月 14 日开始持有XX**公**份,现持股比例为 10%。

2024 年 11 月 25 日,XX**公** “XXX股东*” 微信群中发送《查*申*函》,内容*:XX**公**经*XXX、XX**公**行董*XXX、XX**公**事XXX,XX**公**XX**公**股东。据知情人反映,XX**公**部分股东*空*北XX**公**且已经*止运营。由于***公**XXX万**资,故需要了解XX**公**实际经*情况*财务情况,保护自身的利*。我司*依据《**公**》第三十三条赋予的权*,向***公***查*、复制江*XXX自成*以来所有*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告、会计*簿(包*但不限于:总账、明*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证(包*但不限于:记账凭证、相**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有**料)以及**公**各类合同(包*但不限于:投资合同、租赁合同、业务合同、采购合同等等)。望**公**接到本函后 15 天内准备好上述材料原件,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司**及复制的时*。如果贵司*接到本函 15 天内未答复或者拒绝我司**,本**公**诉诸**解*。若我司*现**公**者**公****员存在隐匿或故意销毁上述材料及相**据的行为,我司*会向***关*案,追究相**员的刑事责任。2024 年 11 月 25 日。XXX执行董*徐X电话:XXX。

XX**公**法*代表人XXX、监事XXX收到了上述微信信息,但至今未向XX**公**供相**料。

另查*,2023 年XX**公**XXX**公**照返还纠纷一案,北京XXXX人民法*作出 (2023) 京XXX民初 XXX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表述:“XXX系现工商*记显示的法*代表人,而徐XXXX**公* 2022 年 11 月 11 日临时*东*决议确定的执行董*和*任**代表人身份代表**公**起诉讼,XXX主要辩称上述股东*决议应*无效,故起诉主体非法。本院认为其一,本案属于**公**部控制权*夺产生的纠纷,不涉及外部第三人信赖***题,故当诉讼发生时,一审法*对于***表**公**主体如何*定这一问题应*遵循实质审查*原则,即当**公***法*程*选举出了合法**的董*长或执行董*兼任**代表人时,即使工商*记的法*代表人与实际新选任*法*代表人不一致,也应*按照实际新选任*法*代表人来确定**公**意思代表。其二,股东*决议属于**公**自治范*,一经*出,除被确认无效或撤销或不成*等,其有*性无需经**确认。本案中,2022 年 11 月 11 日临时*东*决议在未被司**认无效或撤销等否认有*性的情况*,虽工商*记中显示的法*代表人尚*进行变更,但有*的股东*决议已经*定新的执行董*,徐X以新任XX**公**行董*、法*代表人身份作为XX**公**意思代表,在不与**公***、授权*突的前提下,其在诉讼文*上签名亦产生法*效力,故徐X作为XX**公***代表人系**公**讼意志的代表主体,其有**表XX**公**起本案诉讼。” 判决XXX于*决生效后*日内返还XX**公**下经*材料:**公***、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原法*代表人徐X的人名章*一枚;开具发票的税务系统(即税控盘及账号、密码)自 2008 年 9 月 11 日**公***至今的纸质普通*票、专用发票以及电子发票财务凭证;工商*业执照正本、副本和*出口许*证各一份;税务办税做账系统、银行开户许*证、银行 U 盾、支*宝账户及密码。后XXX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XX第一中级人民法*。北京XX第一中级人民法*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作出 (2024) 京 01 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认为,股东***公**投资人、出资者,是**公**产的最终*有*,股东***解**公**一切情况,特别***公***决策和**公**产使用的情况,即股东***公**务享有*情权。本案中,关*XX**公**辩XX**公**体不适格的问题,北京XXXX人民法*作出的 (2023) 京 0108 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确认徐X能*代表XX**公**起诉讼。即便如XX**公**述 2024 年 10 月 9 日的股东*决议中的XXX**公****XXX签名为虚假,而导致 2024 年 10 月 9 日股东*决议无效,但 2022 年 11 月 11 日临时*东*决议亦确认徐X为XX**公**法*代表人,有**表XX**公**起本案诉讼,故对XX**公**辩不予采信。关*XX**公**辩XX**公**向*送达查*函,向XXX送达不代表向**公**达,一审法*认为案涉查*函内容*达明*,XXX系XX**公***代表人,XX**公**XXX提出申*可视为向**公**出。《中华*民共和***公**》第五十七条规定 “股东****、复制**公***、股东*册、股东*会议记录、董*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务会计*告。股东*以要求查***公**计*簿、会计*证。股东*求查***公**计*簿、会计*证的,应*向**公**出书面请求,说明*的。**公***理根据认为股东**会计*簿、会计*证有*正当目的,可能*害**公**法***,可以拒绝提供查*,并应*自股东*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说明*由。**公**绝提供查*的,股东*以向*民法*提起诉讼。股东**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务所、律师*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其委托的会计**务所、律师*务所等中介机构查*、复制有**料,应*遵守有**护国**密、商*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行政法*的规定。” 本案中,XX**公**XX**公***之日起即为XX**公**股东,其有***、复制**公**财务会计*告等材料,其行使知情权*目的也是为了解**公**实际经*现状,况*XX**公**无证据证明XX**公**使知情权*有*害**公**法***不正当目的,故对XX**公**诉请予以支*,但对于XX**公**张**时*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一审法*认为查*时*过长,调整为五个工作日。《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公**〉若干*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股东*据人民法*生效判决查***公***材料的,在该股东*场的情况*,可以由会计*、律师*依法*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有*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因此,XX**公**以委托的具有*业知识的会计*、律师*依法*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有*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行使股东*情权。

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四十八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一、XX**公***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其**公** 2021 年 1 月 14 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股东*册、股东*会议记录、董*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务会计*告置于**公**所地江**启东*XXX的办公*所供XX**公***、复制,XX**公**正常*作时*(上午九时*下午五时)查*、复制,自查*、复制之日起持续不超过五个工作日;二、XX**公***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其**公** 2021 年 1 月 14 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簿和*计*证置于**公**所地江**启东*XXX的办公*所供XX**公***,XX**公**正常*作时*(上午九时*下午五时)查*,自查*之日起持续不超过五个工作日;上述两项*XX**公**场的情况*,可以由会计*、律师*依法*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有*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三、驳回XX**公**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法*半收取XX元,由XX**公**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

XX**公**供北京XXXX人民法* (2022) 京 0108 民初XXX号案件传票和*诉书,证明XXX**公**经***起诉,要求确认 2022 年 11 月 11 日临时*东*决议无效,在该决议无效的情况*徐X没有*格作为XX**公**法*代表人提起本案诉讼,因此XX**公**告主体资格不适格。

XX**公**证认为,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在其后*效的判决已经*可了徐X的法*代表人身份。

本院认证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判断不具有**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理,对一审法*采信的证据以及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经*事人确认,二审争议焦*为:XX**公**法*代表人徐X是否能*代表XX**公**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最高*民法*关**用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的解*》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法*的法*代表人以依法*记的为准,但法*另有*定的除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代表人;没有*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代表人。第二款规定,法*代表人已经*更,但未完成*记,变更后*法*代表人要求代表法*参加诉讼的,人民法*可以准许。徐XXXX**公**记对外公*的法*代表人,且目前未有*更,根据前述法*规定,徐X有**表XX**公****提起诉讼,一审法*受理本案诉讼并无不当。本案为股东*情权*纷,实体争议焦*为XX**公**诉请是否符*相***规定,其内部关***代表人的争议不影响诉讼程*进行。在XXX**公**起的另案诉讼中,如果徐X的法*代表人身份合法*被推翻,届时*握**公**制权*新法*代表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实际行使知情权,无碍本案根据XX**公**商*记现状依法*判,故本案无需等待另案诉讼结果。

综上,XX**公**上诉请求不能**,应*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由上诉人江*XX**公**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 2025-07-18
  • 最高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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