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间借贷
案号:(2024)冀 0684 民初 5658 号
原告:郭X,男,1989 年 12 月 30 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方官镇大道王庄村 063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XX,高碑店市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黄XX,女,1995 年 2 月 8 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向阳乡郭田村下科 7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河北XX律师。一般授权。
案情经过:原、被告曾系恋爱关系。自 2023年 5 月至 2023 年 12 月,双方通过微信发生多笔转账,自 14 元至 18000 元不等。2024 年 1 月 8 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欠原告接房费用 2 万元整。2024 年 10 月 26 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这个官司你要不要打?你要打我就陪你打,如果不打的话,我就把那35000元的房贷加那20000块钱我还你,你之前说的 10000 元装修,你没有给人家后面是我家里人给的,你算的那些其他另外的钱是我们共同的花销这些法院也不会算,就包括那些房租水电日常吃喝这些记录我都有,所以你自己看怎么样我都可以。”被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租房合同与租房沟通记录、开票信息各一份,证明双方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共同生活,被告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租赁房屋一套,其中微信转账 18000 元为房租,原告曾多次指派被告购买茶叶并进行开票,部分转账为原告委托被告购买茶叶的款项。郭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 132530 元(大写拾叁万贰仟伍佰叁拾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办案结果:一、被告黄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郭X借款55000 元;二、驳回原告郭X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人员:赵X
审判日期:2024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