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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拒不支付票据款,全力为当事人挽回损失

  • 综合类型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田震律师
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原告的再追索权合法性、时效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论证,成功反驳了被告的抗辩理由,使得法院认可了原告的权利主张。

案件详情

案由:票据纠纷

案号:(2025)冀 1081 民初 6322 号

办案经过:

       原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XX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0225MA06WNXBX8。

       法定代表人:李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河北XX律师。

       被告:霸州XX公司,住所地:霸州XXX园XXXX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XXX60459E。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xxxxxx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XXXK。

       法定代表人:孙X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太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霸州XX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于 2020 年 08 月 10 日向收票人XXX签发了一张票号为 230114XXX21114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为 10 万元,汇票到期日为 2021 年 8 月 9 日。2020 年 10 月 15 日,XXX汇票背书后转让给三河XX公司;2020 年 10 月 22日,再汇票背书后转让给后手天津XX,2020 年 10 月 23 日,再汇票背书后转让给后手长沙XX公司;2020 年10 月 27 日,再汇票背书后转让给后手湖南中顺汇达工贸有限公司;2020 年 11 月 16 日,再汇票背书后转让给后手长沙荣捷贸易有限公司;2020 年 12 月 8 日,再汇票背书后转让给后手北京XX公司;2021 年 7 月 7 日,再汇票背书后转让给后手北京XX公司。北京浅若清风商贸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9 日提示付款,票据状态显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北京XX公司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本案被告XXX、三河XX公司、本案原告天津XX给付票据金额 10 万元;2、本案被告XXX、本案原告天津XX、北京XX公司、三河XX公司支付逾期应履行的债务利息(2021 年 8 月 9 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北京市丰台区XX作出(2021)京 0106民初 2899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本案被告XXX、三河利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原告天津XX于判决生效5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XX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0 万元;2、本案被告XXX、本案原告天津XX、北京梧桐鑫亿商贸有限公司、三河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XX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 10 万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8 月 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驳回北京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该案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北京浅若清风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北京XX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本案被告霸州XX给付票据金额 10 万元并支付债务利息。本院于 2024 年 7 月 8 日作出(2024)冀 1081民初 494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被告霸州XX给付北京浅若清风商贸有限公司票据利益 10 万元并支付债务利息……。2025 年 3 月 31 日,原告天津XX分两笔(每笔款项为 5 万元)转给北京XX公司共计 10 万元。2025 年 4 月 1 日,北京XX公司出具结清证明,证明原告天津XX已全部履行完毕,北京浅若清风商贸有限公司将关于 230114XXX21114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一切权利归于原告天津XX。

办案结果:被告霸州XX公司、XXX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向原告天津XX仁信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已清偿的票据金额 1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已清偿票据金额 1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

  • 2025-07-08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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