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综合类型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田震律师
清晰梳理了原告与被告王永校之间的租赁事实、费用核算及付款情况,有力证明了被告王永校欠付租赁费的事实。

案件详情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4)冀 0634 民初 3549 号

办案经过:

       原告:苍XX,男,1975 年 4 月 20 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河东街二委十六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河北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83 年 8 月 4 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齐村乡内河村 357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89 年 2 月 25 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孙庄新路 9 号楼 1 单元 2 号。

2016 年至 2017 年期间,被告王XX租赁原告苍XX的吊篮在北京市房山高教园项目使用,被告未及时结清租赁费。2019 年 5月 29 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微信消息“电话打不通,你什么时候在饭店,我去把账对一下”,被告回复“这几天老去保定,过几天去北京,我去找你”。2019 年 6 月 1 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微信消息“你看看这几天什么时候有时间把账对一下”,被告回复“过几我回去了吧”,并向原告微信转账 10,000 元。2019 年 6 月 4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图片一张并发送消息“16 和 17 年,一共是 446,544 元 你一共给我 29 万”,被告未对此提出异议。后被告分别于 2019 年 6 月 8 日、2019 年 6 月 20 日、2019 年 11月 25 日、2020 年 1 月 24 日通过微信支付原告 3,000 元、3,000元、5,000 元、10,000 元。2019 年 6 月 20 日,被告向原告微信转账时发送消息“你先用着,这几天在给你想点办法”,亦未对欠款金额提出异议。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 135,544 元。

办案结果:被告王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苍XX租赁费 135,544 元。

审判人员:张XX

裁判日期:2025年3月21日

  • 2025-03-21
  • 曲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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