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为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赔偿金等争议案件(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23】1789、1791 号)。申请人为符某某、姜某,被申请人为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符某某于 2013 年 9 月入职被申请人处任安管员班长,姜某于 2014 年 4 月入职任安管员。2022 年 8 月,被申请人以二人违规收取停车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二申请人不服,提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费等多项诉求。被申请人委托北京市XX律师代理,依法应对争议。
案情回顾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包括:1.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符某某 133856.4 元、姜某 112167.6 元);2. 支付 2022 年 7 月部分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 支付多年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累计超 30 万元);4.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5. 支付律师费 5000 元。
各方辩称: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解除合同违法,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被申请人(段海宇律师代理)辩称,二申请人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收取停车费,违反《员工奖惩作业指引》中 “严禁利用公司资源谋取私利” 的规定,解除合同合法;且已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申请人对考勤及工资数额均有确认。
律师观点
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加班工资支付及举证责任分配,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主要代理思路如下:
1.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本案中,二申请人均签字确认知悉《员工奖惩作业指引》,其在无收费权限的情况下,私自向车主收取停车费并私分,该行为直接违反制度中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的禁止性规定,属于 “严重违纪”。即使事后退还费用,仍无法改变违纪事实,故被申请人解除合同具有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不构成违法解除。
2.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与支付认定。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仅需保存三年内工资支付记录。对于 2020 年 8 月之前的加班工资,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加班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对于 2020 年 8 月之后的加班,被申请人提交的《考勤汇总表》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可证明实际加班时长,且工资表显示已足额支付对应报酬。申请人主张的 “每日加班 4 小时” 缺乏证据支持,其对多年前加班工资的主张因超举证能力范围不应被支持。
3.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合理抗辩。被申请人已在 2022 年 7 月工资中部分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且申请人主张的 2020 年之前的未休工资部分已超仲裁时效。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年休假可跨年度安排,时效起算应从第三个年度开始,故仅需支持时效内且扣减已支付部分的差额。
裁判结果
仲裁委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裁决:
1. 被申请人支付符某某 2022 年 7 月加班工资差额 488.61 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1117.27 元、律师费 15.8 元;
2. 被申请人支付姜某 2022 年 7 月加班工资差额 326.21 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2427.71 元、律师费 29.15 元;
3. 驳回二申请人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大部分加班工资等主要请求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