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赔偿金等争议案件(案号:深劳人仲案【2023】21406 号)。申请人为陈某某,被申请人为深圳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 “某某公司”)。陈某某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入职某某公司,担任运营主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3 年 10 月 27 日,某某公司与陈某某解除劳动关系,陈某某随后提起仲裁,主张某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多项诉求。某某公司委托北京市XX律师代理本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包括:1. 支付 2023 年 10 月 1 日至 10 月 27 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7980.7 元;2.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6084.64 元;3. 支付律师代理费 5000 元;4. 出具离职证明。
申请人主张:某某公司先对其调岗,在其不同意后,以 “绩效考核不达标、工作疏漏及严重违反考勤纪律” 为由解除合同,属违法辞退,应支付赔偿金。
作为某某公司的代理律师,段XX律师针对申请人主张提出抗辩:申请人在职期间累计迟到达 62 次,多次违反公司考勤制度,且相关制度已通过劳动合同告知申请人,某某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合同属合法行使管理权,无需支付赔偿金。
律师观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主要代理思路如下:
1.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申请人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申请人已清楚了解并认可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考勤及请休假管理作业指引》。该指引规定 “6 个月内累计迟到 50 次以上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考勤签字确认表》显示,其 2023 年三个季度累计迟到达 68 次,远超规定标准,属严重违纪。某某公司据此解除合同,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不构成违法解除。
2.关于工资与离职证明的处理。对于申请人主张的 2023 年 10 月工资,因某某公司对数额无异议,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认可应支付该部分工资;对于出具离职证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属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同意按规定出具。上述处理既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也兼顾劳动者合理诉求,体现法律适用的严谨性。
裁判结果
仲裁委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裁决:
1,某某公司支付申请人 2023 年 10 月 1 日至 10 月 27 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7980.7 元;
2.某某公司按规定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3.某某公司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 1500 元;
4.驳回申请人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