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为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案号: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19]723号)。申请人为徐XX,被申请人一为深圳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为深圳市某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徐XX主张2018年4月入职被申请人二处,2019年6月调至被申请人一处,双方未签订新劳动合同。2019年10月,被申请人以“公司解散”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徐XX提起仲裁,主张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两被申请人委托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段XX师代理应诉。
案情回顾
申请人仲裁请求:1.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1日工资3300元;2.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7200元;3.支付2019年6月至10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760元;4.两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申请人(段XX师代理)辩称:1.两公司系关联企业,申请人由被申请人二借调至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已签劳动合同(2018年4月至2021年4月),无需支付双倍工资;2.被申请人一未有效送达解散决议,申请人主张“违法解除”无依据,但认可工资未付;3.关联企业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观点
作为两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本案核心焦点为关联企业认定、未签劳动合同责任及解除合法性,代理思路如下:
1.关联企业与混同用工的法律认定。根据工商信息,被申请人二法定代表人曾为被申请人一股东,两公司均从事物流业务,且申请人自述同时处理两家公司业务,符合关联企业特征。申请人由被申请人二借调至被申请人一,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无需重复签订劳动合同,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请求无依据。
2.工资支付的举证责任分配。双方确认以指纹打卡记录考勤,但被申请人未能提交2019年10月考勤,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申请人主张最后工作至10月21日,月工资4300元,其工资请求符合事实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应予支持。
3.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认定。被申请人主张因“公司解散”解除,但未举证证明解散决议已送达或公示,不符合法定程序,构成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应支付赔偿金(4300元/月×2个月×2倍)。
4.关联企业的连带责任。两被申请人确认存在混同用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应对工资及赔偿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仲裁委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裁决如下:
1. 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工资3300元;
2. 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赔偿金17200元;
3. 被申请人二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 驳回申请人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