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案号:(2020) 粤 0306 民初 3732 号)。原告为深圳XX公司,被告为唐XX。
唐XX于 2018 年 9 月入职原告处任人事行政部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9 年6月唐XX怀孕, 7 月,原告以唐XX失职等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唐XX不服,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工资及返还罚款等,委托广东XX律师代理,诉至法院。
案情回顾
被告仲裁请求:1. 支付 2019 年 7 月工资 10532.73 元;2. 恢复劳动关系;3. 支付解除至恢复期间工资损失 24000 元;4. 返还罚款 623 元;5. 返还多扣工资 2208.6 元;6. 支付律师费 5000 元。
仲裁结果:支持继续履行合同、返还罚款 623 元、支付工资差额 56.27 元、工资损失 24000 元及律师费 3302.52 元。
原告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已解除,无需支付上述款项。
被告(段海宇律师代理)辩称:原告系违法解除,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关款项。
律师观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罚款及工资支付的合法性,代理思路如下:
1.劳动关系解除的合法性。原告主张唐XX失职、消极怠工,但提交的《员工手册》《纪律处分通知书》等证据无法证明其存在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的行为,且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明知唐XX已经怀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2.罚款与工资差额的认定。原告以 “多缴社保” 为由罚款 623 元,但未举证证明系唐XX失职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需返还罚款;2019 年 7 月工资经核算存在 56.27 元差额,原告应予补足。
3.工资损失与律师费的承担。因原告违法解除导致唐XX无法提供劳动,应按原工资标准支付 2019 年 7 月 27 日至 9 月 26 日工资 24000 元;根据胜诉比例,律师费 3302.52 元应由原告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原告返还被告罚款 623 元、支付 2019 年 7 月工资差额 56.27 元、2019 年 7 月 27 日至 9 月 26 日工资 24000 元及律师费 3302.52 元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