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为XX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赔偿金等争议案件(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21】1585号)。申请人为钟XX,被申请人为XX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钟XX于2013年6月2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厨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期限为2016年6月23日至2021年6月21日,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500元+绩效工资4500元+工龄补助350元。2021年4月,被申请人安排钟XX到XX市内某度假村出差2个月,钟XX未服从安排,此后未到出差地点提供劳动。2021年5月6日,被申请人以钟XX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钟XX主张违法解除,提起仲裁,被申请人委托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段海宇律师代理应对。
案情回顾
申请人(钟XX)仲裁请求: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408元;2.支付2021年4月工资差额2363元;3.支付2021年5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46元;4.支付2021年5月2日及5月5-6日工资共计846元。
被申请人(XX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安排出差系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出差地点在XX市内,岗位、待遇不变,具有合理性;2.钟XX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排,2021年4月21日至5月6日累计旷工5日,严重违反《奖惩管理制度》;3.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4.同意支付合理的工资差额及法定节假日工资。
律师观点
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出差安排的合理性、旷工行为的认定及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结合事实与法律,主要代理思路如下:
1.出差安排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工作地点为“XX及其他地区”,工作任务包括“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被申请人因经营需要安排申请人到XX市内某度假村出差2个月,岗位仍为厨师,薪酬福利不变,且承担交通、食宿费用,符合劳动合同约定及用工自主权的合理范畴,不构成对劳动条件的不利变更,申请人应服从合理安排。
2.旷工行为的事实认定。申请人确认收到出差通知,但以家庭及身体原因拒不出差,却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其虽在原工作地点打卡,但未按被申请人安排提供劳动,该行为不符合正常工作履行的要件。仲裁委认定2021年4月21日、23日及4月29日至5月6日期间为旷工,事实清楚。
3.解除劳动关系的合规性。申请人已签收《奖惩管理制度》,知晓“无故旷工超过1天构成丙类过失,两次丙类过失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解除合同”。其累计旷工远超规定,被申请人依据制度解除劳动关系,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不构成违法解除。
裁判结果
仲裁委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4月工资差额148.31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1日工资337.93元;
3.驳回申请人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其他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