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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确诊患病被终止合同,段海宇律师助深圳二审拿回 12 万医疗补助 + 8 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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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公司合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诉求,成功让员工获得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本案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二审案件(案号:(2019) 粤 03 民终 10940 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胡XX,上诉人(原审被告)为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百货有限公司。

胡XX入职上诉人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因劳动合同终止、医疗期及补偿等问题产生争议。胡XX主张上诉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诉请支付赔偿金、病假工资、医疗补助费等。因双方争议较大,胡XX委托广东XX律师代理,经一审后上诉人上诉,二审维持部分原判并改判。

案情回顾
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1. 两上诉人连带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244520.73 元、病假工资 42151.37 元、医疗补助费 326027.64 元、加班费差额 169908.6 元及律师费 5000 元;2. 两上诉人承担诉讼费。
原审判决:两上诉人支付医疗补助费 120000 元、违法解除赔偿金 160000 元、律师费 1788.89 元,驳回其他请求。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相关判项,驳回胡XX全部请求。
被上诉人(段海宇律师代理)辩称:上诉人上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1.维持原审关于医疗补助费 120000 元的判项;

2.变更原审违法解除赔偿金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80000 元;

3.变更律师费为 1300 元;

4.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至。

律师观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混同用工认定、劳动合同解除合法性、医疗补助费及律师费承担,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论证如下:

1.混同用工的法律认定。两上诉人分别与胡XX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均确认胡XX为其中一公司人资经理,却无法合理解释用工主体不一致的问题,符合混同用工特征,依法应共同承担责任。

2.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审查。胡XX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确诊患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医疗期满。上诉人在给予 24 个月医疗期后终止劳动关系,虽不构成违法解除,但应支付经济补偿;结合银行流水认定胡XX月工资 20000 元,经济补偿应为 80000 元。

3.医疗补助费的法定依据。胡XX劳动能力评定为八级,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原审判令 120000 元(20000 元 ×6 个月)符合规定。


  • 2019-03-05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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