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为广东省XX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19)0304民初33395号)。原告(互为被告)为XX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互为原告)为李XX。
李XX于2016年5月23日入职原告处,任IT部高级总监,双方签订期限为2016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22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2月28日离职。后双方就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欠付工资、2018年2月报销款及律师费产生争议,李XX委托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段海宇律师代理,诉至法院。
案情回顾
原告(公司)仲裁及诉讼请求:1.无需支付被告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114652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李XX)仲裁及诉讼请求:1.原告支付2016年5月23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工资114652元;2.原告支付2018年2月报销款10000元;3.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
仲裁结果: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工资差额114652元,驳回其他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律师观点
作为被告李XX的代理律师,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薪资协调协议》(二)的效力、欠付工资数额及律师费承担,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主要代理思路如下:
1.《薪资协调协议》(二)的有效性认定。根据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欠付工资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无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认定有效。本案中,双方2018年9月签订的协议明确载明原告欠付被告工资135852元,原告已按约支付21200元,剩余114652元未付,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原告主张“重大误解”的抗辩不成立。原告以“内部审计发现被告旷工”为由主张协议可撤销,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其一,原告提交的考勤记录无被告签名,被告亦不予认可,真实性存疑;其二,被告2018年2月离职后,原告仍按协议部分履行付款义务,直至2019年3月才主张“误解”,不符合常理。故原告应按协议支付剩余工资差额。
3.报销款与律师费的认定。被告主张的“2018年2月报销款10000元实为工资”,因《薪资协调协议》(二)已确认截至2018年8月31日的全部欠薪数额,未特别注明包含该报销款,应视为已涵盖在内,故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依据《XX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者胜诉的,律师费可由用人单位承担(最高5000元),本案被告胜诉比例较高,主张5000元合法合理。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1.原告XX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李XX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114652元;
2.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5000元;
3.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