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公司签了薪资协议还赖账?段海宇律师助深圳XX:11 万欠薪要回,再加 5 千律师费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段海宇律师 在线
北京市盈科(深圳)...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1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本案通过精准论证协议效力及证据瑕疵,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欠薪及律师费,彰显了段海宇律师对劳动争议中协议效力认定、举证责任分配的专业把控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本案为广东省XX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19)0304民初33395号)。原告(互为被告)为XX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互为原告)为李XX。

李XX于2016年5月23日入职原告处,任IT部高级总监,双方签订期限为2016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22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2月28日离职。后双方就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欠付工资、2018年2月报销款及律师费产生争议,李XX委托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段海宇律师代理,诉至法院。

案情回顾

原告(公司)仲裁及诉讼请求:1.无需支付被告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114652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李XX)仲裁及诉讼请求:1.原告支付2016年5月23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工资114652元;2.原告支付2018年2月报销款10000元;3.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

仲裁结果: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工资差额114652元,驳回其他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律师观点

作为被告李XX的代理律师,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薪资协调协议》(二)的效力、欠付工资数额及律师费承担,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主要代理思路如下:

1.《薪资协调协议》(二)的有效性认定。根据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欠付工资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无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认定有效。本案中,双方2018年9月签订的协议明确载明原告欠付被告工资135852元,原告已按约支付21200元,剩余114652元未付,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原告主张“重大误解”的抗辩不成立。原告以“内部审计发现被告旷工”为由主张协议可撤销,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其一,原告提交的考勤记录无被告签名,被告亦不予认可,真实性存疑;其二,被告2018年2月离职后,原告仍按协议部分履行付款义务,直至2019年3月才主张“误解”,不符合常理。故原告应按协议支付剩余工资差额。

3.报销款与律师费的认定。被告主张的“2018年2月报销款10000元实为工资”,因《薪资协调协议》(二)已确认截至2018年8月31日的全部欠薪数额,未特别注明包含该报销款,应视为已涵盖在内,故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依据《XX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者胜诉的,律师费可由用人单位承担(最高5000元),本案被告胜诉比例较高,主张5000元合法合理。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1.原告XX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李XX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114652元;

2.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5000元;

3.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19-08-18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段海宇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段海宇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1年
段海宇律师
14403201****9257 执业认证
  •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 主任
  • 公司经营 劳动纠纷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广电金融中心西座23、30、31、32楼
  • 186 8895 4195
  • duanhaiyu202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