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0) 粤 0305 民初 15132 号)。原告(互诉被告)为深圳市某某信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互诉原告)为康XX。
康XX于 2017 年 1 月 4 日入职原告处任市场部销售经理,双方签订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4 日至 2018 年 1 月 3 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后,双方就工资、项目提成、出差补助等产生争议,康XX遂提起仲裁及诉讼。康XX委托广东XX律师代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被告(康XX)的仲裁及诉讼请求包括:1. 支付 2019 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16 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14192 元;2. 支付西XX阿里项目提成工资 203599.16 元;3. 支付西XX山南项目提成工资 22320 元;4. 支付 2019 年 11 月 6 日至 12 月 16 日出差补助 4200 元;5. 支付拉萨返回深圳机票费用 2360 元;6. 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 支付律师费 5000 元。
原告辩称:1. 被告月工资标准并非 10000 元;2. 劳动关系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解除,无需支付 12 月工资;3. 项目提成比例为 1.5%,且被告已预支提成超应得金额;4. 长期驻扎人员不享受出差补助,机票费用因劳动关系已解除不应承担;5. 已主动邮寄劳动合同,未续签责任在被告,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律师观点
作为被告康XX的代理律师,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工资标准、提成比例、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及相关费用承担,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主要代理思路如下:
1.工资标准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举证。被告主张月工资 10000 元,提交《工资条》《银行交易明细》佐证,实发金额与应发金额可相互印证;原告虽不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关于解除时间,原告提交的《员工离职交接表》有被告签字,确认解除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30 日,故 11 月工资应全额支付。
2.项目提成比例的关键论证。被告主张提成比例为 4%,提交《2019 年市场部项目奖金数额计算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该计算表由原告商务助理发送,载明提成比例 4% 且有市场部经理签字确认,符合公司业务审批流程;原告提交的《项目提成奖励办法》未公示,被告不予认可,无法反驳被告主张,故应按 4% 计算提成。
3.出差补助与机票费用的合理性主张。原告《差旅费报销规定》明确出差补贴为 120 元 / 天,其主张 “长期驻扎不享受补贴” 但未明确出差与驻外的区别,应按实际出差天数(25 天)支付补助 3000 元。机票费用系被告因履行职务派驻外地产生的合理返程费用,属后合同义务,原告应承担。
4.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抗辩。原告虽邮寄劳动合同,但被告未签署系因合同内容未达成一致,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已就合同条款协商一致,故被告无需承担未签责任,但本案中因原告已履行续签义务,该请求未获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主要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1.原告支付被告 2019 年 11 月工资 9295.39 元;
2.原告支付西XX阿里项目提成 190919.2 元;
3.原告支付西XX山南项目提成 22320 元;
4.原告支付出差补助 3000 元;
5.原告支付拉萨返回深圳机票费用 2360 元;
6.原告支付律师费 4510 元;
7.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