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劳动报酬等争议案件(案号:深劳人仲案【2022】6937 号)。申请人为陈某某,第一被申请人为深圳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为深圳市某某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为深圳市XX。
陈某某主张 1997 年 12 月入职,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司机。2022 年 3 月,第一、二被申请人以经营困难为由,向其发送《放假并中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安排其放假一年,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 80% 发放生活费并调整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陈某某不服,提起仲裁。第一、二被申请人委托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段XX律师代理,依法应对争议。
案情回顾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包括:1. 恢复原岗位或相当岗位及原工资待遇(7700 元 / 月);2. 支付 2022 年 4 月工资差额 5812 元;3. 以 6800 元为基数补缴 2022 年 4 月社保及公积金;4. 三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支付律师费 5000 元。
各方辩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擅自中止合同、放假时间过长且工资支付违法;第一、二被申请人(段XX律师代理)主张,因业务萎缩及疫情导致巨额亏损(2021 年亏损超 10 亿元),安排停工放假属经营自主权范围,且已按规定发放生活费,并提交审计报告佐证;第三被申请人辩称与申请人无劳动关系,无需担责。
律师观点
作为第一、二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停工放假的合法性、工资支付标准及责任主体认定,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主要代理思路如下:
1.停工放假的合理性边界。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可安排停工停产,但需遵循合理期限。本案中,第一被申请人提交的审计报告足以证明其存在巨额亏损的客观事实,安排放假具有经营必要性,但一年期限确有过长 —— 我方在庭审中主动说明,认可仲裁委关于 “放假不宜超过半年” 的认定,既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也尊重劳动者基本权益。
2.工资支付的法律适用。关于工资标准,申请人主张的 “固定报销 900 元属工资组成”,虽被申请人认为系油费报销,但因未能提交财务核销证据,仲裁委采信申请人主张(月工资 7700 元)。对此,我方基于 “工资支付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的原则,认可首月按最低工资 80% 支付存在违法,同意补足差额 5812 元,体现对法律规定的严格遵守。
3.连带责任的精准抗辩。针对第三被申请人的责任,我方结合股权转让协议及劳动合同约定,指出其已于 2007 年退出关联关系,与申请人无劳动关系,无需担责;对于第一、二被申请人,因存在交替缴纳社保、发放工资的混同用工情形,我方认可需承担连带责任,展现对关联企业责任认定的精准把握。
裁判结果
仲裁委采纳我方主要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裁决:
1.第一被申请人支付 2022 年 4 月工资差额 5812 元;
2.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2666.67 元;
3.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申请人关于恢复岗位、补缴社保公积金等其他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