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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助理医疗期被欠薪,段海宇律师助拿回 14 万工资 + 3 万补偿,律师费公司全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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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段海宇律师 在线
北京市盈科(深圳)...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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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通过电子证据固化、工资标准论证及用工责任界定,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核心权益,彰显了段海宇律师在复杂劳动争议中对证据效力与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控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本案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劳动报酬等争议案件(案号:深劳人仲案[2017] 5261 号)。申请人为王XX,第一被申请人为深圳市某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为深圳市XX公司。

王XX于2016 年 5 月 16 日入职第一被申请人处任总经理助理,双方签订期限至 2017 年 5 月 16 日的劳动合同。因第一被申请人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且存在拖欠工资等情形,王XX提起仲裁,主张经济补偿、拖欠工资等权益。王XX委托广东XX律师代理本案。

案情回顾

申请人(王XX)仲裁请求:1. 两被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62215 元;2. 支付 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5 月拖欠工资 184616.91 元;3. 支付 2017 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 16551.72 元;4. 支付 2016 年 6-10 月高温津贴 900 元;5. 支付律师费 5000 元;6. 两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申请人辩称:1. 申请人工资标准为 15000 元 / 月,非 45000 元 / 月;2. 申请人仅与第一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第二被申请人无需担责;3. 已足额支付工资,不存在拖欠;4. 申请人不享受 2017 年年休假,且工作环境无需支付高温津贴。

裁判结果

仲裁委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裁决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王XX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3660 元;

2.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16 年 12 月 1 日至 2017 年 5 月 16 日拖欠工资 142909.6 元;

3.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 元;

4.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观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劳动关系主体、工资标准、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的认定,结合法律规定与证据,论证如下:

1.劳动关系主体的界定。两被申请人虽为关联公司,但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主要由第一被申请人缴纳,第二被申请人仅在2016 年 10-11 月发放报酬,应认定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第二被申请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2.工资标准的举证与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深圳市版权协会电子证据固化报告》显示,第一被申请人副总裁(兼第二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蔡XX通过邮件及微信确认,申请人工资为税后45000 元 / 月,且实际发放金额与该标准一致。上述电子证据经法定程序固化,具备真实性,故认定工资标准为税后 45000 元 / 月。

3.拖欠工资的核算。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申请人处于医疗期,按规定应支付正常工资的 60%(27000 元 / 月),第一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不足,拖欠 52762.52 元;2017 年 3 月医疗期满后,申请人申请返岗但未被安排,第一被申请人应按全额工资支付,拖欠 90147.08 元,合计拖欠 142909.6 元

4.经济补偿与其他诉求。劳动合同因到期未续签终止,第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经济补偿,因申请人工资超深圳社平工资三倍,按三倍标准核算为33660 元;申请人 2017 年休病假两个月,不享受年休假;工作环境为写字楼(有空调),不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律师费按胜诉比例支持 5000 元。


  • 2017-07-18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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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海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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